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勞基法》修正草案「砍七天國假」,配套「一例一休」,政府聲稱休假日工作會多加班費等政策,今(10)日有法律人出面,痛批民進黨政府公然撒謊,宣傳現行「莫須有」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0.33~0.67倍),聲稱「一例一休」修法過後,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變成1.33~1.67倍,博取勞工利多而支持《勞基法》修法。律師曾威凱、邱顯智、劉冠廷等人號召勞團前往行政院,呼喊:「只有砍假,沒有加薪!」
曾多次替勞工打過訴訟的律師曾威凱說:「告訴那些整天坐黑頭車、在冷氣房上班的官員,這社會決大多數的人上班跟你們是不一樣的。多少勞工在酷熱環境、悶熱廠房受剝削壓迫,不可能有正常休息。」他經常接觸勞工被剝削的案例,甚至有台灣雇主讓移工連吃飯在工作機台前面,這樣的情形居然讓勞工加班只拿0.33倍?
被唬弄的「休息日」加班費 優渥在哪?
律師劉冠廷表示,民進黨政府宣稱「一例一休」保障勞工權益,甚至能多給加班費,讓勞工薪資增加;主導砍假的立委之一陳瑩曾在媒體哭說「推動一例一休及砍假是為了勞工好」,他們認為非常噁心。「今天法律人站出來,就是要用法律觀點戳破民進黨政府及勞動部的荒謬說法。」
現行《勞基法》,非工作日有三種:
一、第36條:例假日
二、第37條:國定假日跟第38條:特別休假
三、「休息日」
劉冠廷解釋,「例假日」、國定假日跟特別休假都有法律規定,但「休息日」源自於2001年《勞基法》工時修法(單週48小時改成雙週84小時),為了處理零碎工時及企業配合推動週休二日,所產生的星期六休息日。政府定位「休息日」為非例假日,但《勞基法》沒有規定休息日工資怎麼給,因此勞動部(當時為勞委會)在2001年發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0019248號,見備註),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基法》24條規定,加班費是1.33~1.67倍。
「也就是說你週六起床加班,現行雇主就要給1.33~1.67倍加班費。但這次民進黨政府為了砍假,聲稱修法後給勞工的加班費內容,與現行無異。」
0.33~0.67倍加班費 勞動部根據在哪?
以勞動部說帖為例,假設勞工月薪36000元,一日工資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現行(0.33~0.67倍)算起來加班費只有 700元,一例一休通過後加班費為1900元,以此表示修法後加班費更多。
律師群痛批,民進黨政府為了自圓其說,宣傳現行規定週六(休息日)出勤是0.33~0.67倍,是因為週六一天工資已經包含在月薪裡,雇主只要再給0.33~0.67倍就可以?這樣說法不但與勞動部2001年函釋不符,更脫離現實狀況。「平日第9小時加班的加班費就要1.33倍了,勞動部卻告訴大家星期六加班只有0.33倍,這樣誰要來上班?實務上哪有雇主敢只給這一點加班費?民進黨政府根本是混淆視聽!」劉冠廷說,政府騙勞工會加薪,實際上星期六在家休息就有1200元,辛苦起床加班後只有700元?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指出,三種類型的非工作日也是以前民進黨政府時期創造出來的,他們發現「休息日」有加班費問題,因此2001年發佈函釋就解決問題。如今為了砍假,將目前修法資訊中,過往的函釋改成法條,就說是「進步」,他問「那以前是退步嗎?16年來進步在哪?」
曾為關廠工人案與勞動部打官司的律師邱顯智嚴厲指責,政府違反法學界解釋,自己捏造加班費的解釋方法,站在資方同邊:「法律人受不了勞動部指鹿為馬、顛倒是非、胡亂曲解法令。我們不排除有更大規模法律界的集結抗議。」他提到,台灣是過勞之島,而休息是人權,政府聲稱要將全國國假同步化,很明顯勞工的特休假跟軍公教迥然不同,那為何勞工少得可憐的特休假不能同步化?「有多少勞工過勞死問題,在他們不應該死亡的年紀躺在殯儀館、留下家庭?」
政府修法應拿出真資訊 不要動手腳
工鬥秘書陳姳臻表示,勞團從11/4立法院門口發起絕食、反砍七天假,至今絕食代表已經進入144小時了。這是工鬥二度發起絕食,第一次是民進黨政府欲在暑假期間7/19召開臨時會通過砍假,經黨團占領主席台抗議延後。之後勞動部「以砍假為前提」的召開北中南座談會,行政院長林全則廣邀各界民團代表發表意見,都是以宣傳砍七天假來表示「一例一休加班費很優渥」。
勞團二度絕食屆滿六天,勞工用身體當工具,目前僅換來民進黨立委總召柯建銘說「可以將修法退回委員會審議,但只有三天協商,省略黨團協商一個月冷凍期」。胡博硯則說,政府想要解決問題就要拿出真正的資訊來,不要只會在程序上動手腳,否則抗爭不會停止。
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動二字0019248號解釋
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勞工於非例假日之休息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應視該休息日之性質而定。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4]。
該日如係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其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者,因二週內其他工作日分配之正常工時已達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如係調移該法第三十七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其工作時數於調移紀念日時數以內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加倍發給該時數之工資;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作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上開逾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如何發給,法未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