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土徵, 社運發電機, 都更

【新聞稿】立院急審住宅法,反迫遷、反歧視應入法!

文/反迫遷連線等團體

本會期民進黨將《住宅法》列為優先法案,這週立院內政委員會更排審三日《住宅法》,然而同時全台各地迫遷爭議卻仍頻傳。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與板橋大觀事件自救會、三峽龍埔里劉家自救會、高雄果菜市場不義徵收自救會等團體於內政部前召開記者會,呼籲內政部作為《住宅法》、住宅政策之主管機關,應接納對於居住權的最基本保障,將相關人權規範立法,勿讓目的是「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的《住宅法》劃地自限、只做半套。

與會民眾在「反迫遷血淚」、「反歧視汙名」標語上蓋上血紅手印,呼籲內政部作為《住宅法》、住宅政策之主管機關,別再忽視發生在人民身上的迫遷與歧視等居住權侵害悲劇,《住宅法》應與時俱進納入兩公約居住權內涵,補足「禁止強迫驅逐」、「禁止居住歧視」等公約基本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朱組長出面接受陳情,對於住宅法中居住權是否應該保障等問題僅回應「立法院討論中,不方便表示意見」。然而實際上內政部近期積極向各民進黨立委施壓,為了盡速通過行政院版住宅法草案,欲壓下其他版本的草案討論;而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現場,內政部長及次長也會親自出席表達意見。國宅組組長對團體訴求未置一詞即轉頭離開,引發民眾憤怒欲衝進內政部。

主持人田奇峯指出,今年有七月「東亞迫遷法庭」、九月「土地正義重返凱道」等兩次大規模抗爭集結,要求個案救濟與通案改革,顯示我國對於居住權之基本規範、相關侵害應踐行之程序,仍尚未獲得完善的國內法保障,各地自救會求助無門,只能走上街頭抗爭。內政部近日雖頻頻宣稱要改革土徵、重劃、都更等法制,並已建立聽證作業辦法。然而,迫遷問題形形色色,非只涉及這三套土地開發制度,還有更多沒有財產權的租戶、非正規住居、因歷史成因而無合法產權、無家可歸者等權利弱勢者,需要由住宅法實現完整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指出,兩公約中的居住權分為兩個面向,一是逐步實現的積極面向,例如社會住宅、租金補貼、住宅市場管制等改善措施;但同時有應立即落實、具有防禦功能的另一面向,例如禁止迫遷與禁止居住歧視。然而現行《住宅法》作為住宅政策、居住權之專法,僅有保障前者,卻缺乏對於後者之保障。明年初將有第二次國際公約專家審查,專家九月底提出的問題清單已質問政府「為解決立法、行政與司法上財產權凌駕於居住權的問題,已做何種嘗試與努力?」此次修法應納入民間意見,以免明年審查時如馬政府再遭國際專家強力批評。

板橋大觀事件自救會居民代表黃炳勛指出,大觀事件自救會是國土清理活化迫遷爭議,社區內四十幾戶即將面臨迫遷。社區由來是國民政府來台婦聯會招商原住戶合資興建市場,當時亦簽訂契約設定使用權利,後來土地輾轉至陸軍總部被登記為國有地,後續又轉由退輔會管理,一連串居民無法得知的行政流程後,退輔會忽視歷史成因而向原住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大觀事件顯示顯示國內居住權仍未受妥善保障,導致擁有公權力的政府卻使用私法的手段去處理公法作為;社區呼籲將兩公約居住權保障納入國內法規供行政機關遵循,並且應暫停迫遷個案,開啟協商機制,立法之後不要再有迫遷悲劇不斷上演。

同樣的國土清理活化迫遷案亦發生在三峽龍埔里劉家,劉家代表劉明一度哽咽,訴說一家三十幾口自清領時期在三峽河畔代代務農,因農忙男丁多不識字,不知要做土地登記,導致住家土地及農地現為國產署所有,如今因興建河濱自行車步道以及國有土地清理等原因面臨迫遷威脅,同時遭國產署催繳高額土地使用補償金。自救會表達,政府要求搬遷的公益、必要性、以及是否有不須搬遷的替代方案等問題都亟待釐清,原本的小農家族生活恐因搬遷變成無法自給的社會弱勢,政府的所作所為影響人民生活甚鉅,應依兩公約於住宅法加以規範。

高雄果菜市場不義徵收自救會林致宇痛批,居住權乃攸關人民生存之基本權利,若有需要要求人民犧牲時應經過諸多縝密的規範及程序,然而在果菜一案長年的爭議中,不僅當初進行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模糊,40年後高雄市政府更以粗暴的方式強制執行,不斷抹黑受迫遷戶,不願進行真誠協商,並且在自救會剛結束絕食時趁人之危在凌晨突襲拆屋,再再違反兩公約居住權的實質及程序保障,而這些發生在號稱人權城市的高雄市。自救會痛陳,人權不應淪為口號,住宅法應修入禁止迫遷之相關規範及申訴機制,避免人民落入求助無門流離失所的境地。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負責人陳大衛指出,他與當代漂泊協會所接觸的遊民,不少當事人儘管已備妥租金、押金想找個租屋處,卻可能在看房時因外表中高齡、「像窮人」而被婉拒出租,或被要求出示固定工作證明。租屋市場對於非典型勞動者、中高齡的都市底層不夠友善,反而使當事人居住條件惡性循環、難以改善。遊民亦屬《住宅法》第四條列舉十二類特殊身分之一,是應當特別被保障的居住弱勢。因此呼籲《住宅法》應強化禁止居住歧視規定,使租房族不因性別、年齡、種族、宗教、職業等原因受到非必要之歧視待遇。

反迫遷連線、台權會、當代漂泊之住宅法修法主張如下(草案交由尤美女委員提案,已經過一讀,這週在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

1)將居住權之內涵,定義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相關文書所言之居住權。賦予居住權受害者必要的訴訟權能。

2)規範政府侵害居住權的實質要件(重大且必要之公益目的、必要之最後手段、不使受影響者居住條件惡化)與程序要件(真誠磋商等)。

3)擴張既有條文中「禁止居住歧視」之規範,並建立罰則。

4)建立相應的申訴機制。

5)將住宅法第四條社會住宅的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新增因拆遷將有無家可歸之虞的拆遷戶。

延伸閱讀 左手蓋社會住宅、右手迫遷居民 民團抗議《住宅法》做半套

主持人:台灣反迫遷連線 田奇峯

發言名單: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林彥彤
板橋大觀事件自救會居民代表 黃炳勛
三峽龍埔里劉家自救會 劉明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負責人 陳大衛

到場相挺聲援之自救會名單:
大觀事件、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三峽龍埔里劉家自救會、三峽龍埔里麥仔園自救會、臥龍街142地號自救會、人民民主陣線及基隆貴美雜貨店、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新店瑠公圳百歲人瑞迫遷案、人權退役美軍自救會、眷村反迫遷聯盟、塭仔圳反迫遷連線、岡山旺角自救會、三重大同南路都市更新自救會、桃園國一甲反興建聯盟、民權東路三段自救會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