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復興航空企業工會
訴求:
一、要求勞動部出面介入復興航空勞資爭議案,促使復興航空公司與復興航空企業工會進行協商。
二、反對關廠、反對解雇:若復興航空還有重整的可能性,不得擅自將資遣勞工。
三、盡速修改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應明定與「工會」,而非勞雇雙方自治協商,以工會的力量保護勞工,而不是讓勞工個別去面對雇主壓力;所謂的「工會」包含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企業工會。
原定11月23日復興公司與工會進行勞資協商,詎料,復興公司執行長逕自反悔,質疑工會所提出的協商代表名單,並且禁止錄音錄影,甚至要沒收手機,這並不是正常公開透明的協商方式。本會要求勞動部作為勞工事務最高主管機關,而此案又是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應該要立刻介入,促成復興航空公司與工會進行對等談判的實質協商,而非讓個別勞工面對雇主壓力,最後導致勞工權益損失。復興工會已經取得工會證書,擁有法律上合法談判地位,行使勞動三法的權利。
此外,銀行團目前對於復興航空董事會逕自決定解散公司也有疑慮,接下來可能會向法院申請重整,而林全院長也表示復興航空還有營運的可能性,會尋求管道讓復興航空公司營運下去。顯然,目前各界並不認同復興航空董事會解散公司的決定,只要今天公司還有營運的可能性,就不應該大量資遣員工,因此我們反對關廠、反對解雇!
最後,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第5條中表示,若發生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的情事,先由勞雇雙方依照自治精神協商,這個法條對於「勞方」的定義相當的不明確!導致在威航以及興航的案件中,都發生雇主跳過工會,直接和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進行協商,在威航的案例裡面,甚至發生勞資會議違法召開的行為!因此,勞動部應盡速修法,有工會組織者,雇主應該要與工會協商,而不是讓雇主可以跳過工會的組織力量,直接單獨個別和個別勞工協商,或是挑選雇主認為聽話的勞方代表來進行背書。除此之外,現行條文中,勞資雙方依自治精神協商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協商會議,協商會議的勞方第一順位是「工會」,本會要求在此的工會定義包含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企業工會,因為在威航的案例中,發生威航的員工加入空服員職業工會,但卻無法取得法定的協商地位,這是法上定義的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