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反對國籍法第十九條越修越惡 台灣恐淪為「無國籍人球」製造推手

文/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移盟」)於10點在立法院中興樓舉辦記者會,嚴厲批評政府,反對國籍法第十九條初審版本,政府不應將國籍法越修越惡,如此惡法通過,將會製造無國籍人球,政府即是移民人權殺手!

2016年6月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國籍法」版本,預計在本週五(12月2日)完成二、三讀。然此次內政部所提的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規定新移民放棄母國國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如經過法院判決「假結婚」或是「假收養」,政府將「終生」有撤銷新移民國籍的權利,移民姊妹將一輩子生活在失去身份的恐懼之中。這個條文內容看似正義,但卻忽略跨國婚姻結合的實際狀況,移民姊妹往往因申請證件有誤等小問題,或是與親友有糾紛而被舉報「假結婚」,內政部均認定虛偽結婚而撤銷國籍。另移民姊妹對於法律與語言不熟悉,不易打訴訟,且法律文字翻譯和扶助資源缺乏,導致姊妹無法自力救濟,不諳法律的姊妹錯過抗告時限,就會被剝奪國籍。

過去,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翟蘭萍接受媒體(新新聞)[1]採訪時表示,外交部之前曾向越南政府詢問,恢復原國籍程序問題,該國也回函正式公文,表示已呈國家主席核准可回復越南國籍,目前有八十七人提出申請,「只是他們慢慢簽,每年簽署二到三人。」移盟認為政府總是對外強調,遭撤銷中華民國國籍的移民姊妹,恢復原國籍只是程序問題,但若參照副司長所言,一年能恢復原國籍的人僅是少數,多數無法即時恢復原國籍又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移民姊妹只能無止境的在台灣等待,且在台短居期間的工作與醫療權益都是一大問題。

2012年9月,移盟推出「國籍法」民間版本,進行立法遊說,刪除國籍法第十九條,希望解決新移民在歸化過程後,容易成為無國籍人的困境。移盟認為撤銷國籍為重大懲罰,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屬重大身份的改變,歸化前的程序已嚴格審查,但內政部卻可以依據本法,撤銷其國籍,導致移民難以回復原國籍,成為無國籍人士,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然「國籍法」初審版本,不但沒有放寬原法條,內政部五年內都能撤銷新移民國籍的規定,反而更加嚴格,新移民如被法院判定「假結婚」或是「假收養」,政府將「終生」有撤銷新移民國籍的權利,此惡法實則將新移民當成嫌疑犯,不斷進行檢查與排除,嚴重侵害移民人權。

移盟認為政府不應製造無國籍人球,應取消「撤銷國籍」制度。另內政部「國籍法」第十九初審版本也應加上「均應先回復母國國籍」,以保障新移民人權然政府不但未接納移民團體對於初審的意見,未與移民團體溝通協商,就要在週五強行通過「國籍法」二、三讀。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老師指出,一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意味著她是這個國家的「頭家」。而「公僕」居然能撤銷「頭家」的身分,讓「頭家」在拿到身分證後,依然終身戰戰兢兢。這是何等嚴重的事!實務上往往僅因歸化者在「當年」有某些小錯小犯,就由於「品行不端」而被撤銷國籍。即使目前的修正案加上委員會的審查,或是法院判決,但若主管機關輕易認定、擴張解釋,還是會使得許多放棄原國籍而來當「台灣人」的移民遭遇困境。因此,我們主張將來即使要保留此制度,也必需在最嚴重的情況,用最嚴格的證據標準,方可為之。而且為了避免產生無國籍人球,應該先確保當事人恢復原國籍後,才可以使其歸化而取得的中華民國國籍失效。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肖小翠認為,婚姻移民歸化前的程序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姊妹除了要努力經營婚姻家庭,還要有品行端正、財力證明、居住滿3年、放棄原母國國籍等條件才能取得國籍。移民姊妹為了一張身份證,為了取得基本公民權益,費盡千辛萬苦,只為了在台灣生根發芽。沒想到政府還要拿國籍法第十九條這道枷鎖來困住姊妹,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這個枷鎖,將姊妹在台灣連根拔起。今年11月就有兩則報導指出,台灣先生為了報復新移民姊妹,雖然是真結婚,卻「自首」為假結婚,而這種報復行為背後是因為有政策的支持。假結婚對夫妻雙方的刑罰完全不同,可以隨時被剝奪國籍的新移民姊妹顯然是最大的受害者。當移民姊妹在婚姻裡不被另一半愛護的話,就連政府也要利用政策來趕走移民,在此強烈譴責政府這種肆意剝奪新移民人權的行為。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政府要求新移民先放棄母國國籍,才能申請歸化,取得身分的新移民,若被人惡意舉報假結婚,即使並非事實,也會直接被政府撤銷國籍,政府完全不考量被剝奪身分後的姊妹,要如何在台生活。另新移民要與台灣人結婚,必須通過外交部面談、在台生活不時被移民署敲門查察等,申請歸化也是歷經重重檢查,才能取得一張身分證,但國籍法第19條卻讓姊妹即使拿到身分證,仍然無法安心生活,因為隨時有可能被舉報假婚姻,被撤銷國籍。姊妹會曾經接獲個案,因捲入台灣人頭仲介偽造文書的案子,沒有任何抗辯機會可以提出婚姻是真實的證據,就被認定是假結婚,儘管判決不起訴,仍被政府撤銷國籍,讓她回不去母國也無法在台正常生活。

綜上,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夏曉鵑教授強調,行政院提出的國籍法第十九條修正案明顯的違背已於2012年具有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公約)。CEDAW公約第九條明確要求締約國應必免製造無國籍人士,為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更提出具體建議,包括廢除國籍法中會讓女性隨著婚姻狀態而處於無國籍狀態的條款、通過立法來預防無國籍狀態、盡快批准或加入1954年的無國籍人公約及1961年的減少無國籍狀態的公約、避免推動會造成無國籍狀態等政策。然而,宣稱要落實CEDAW公約的台灣政府不僅沒有盡力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反而修法造成更多的無國籍人士。此舉已引起推動移民人權國際組織的關注。夏曉鵑教授表示,此法如通過必然引起國際組織的抗議。

移盟再次要求立法院,切勿強行通過國籍法第十九條,重視移民團體所提出的疑慮,為保障新移民的人權,應重新檢視法條內容並修改其不公平的法律與制度,避免台灣淪為無國籍人球生產推手。因此,移盟提出以下訴求:

一、政府應重新檢視國籍法第十九條,切勿強行通過惡法。

二、政府在歸化前的程序已嚴格審查,不應無期限的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做為新民的管理手段政策。

三、政府勿無端製造在台無國籍人球,取消「撤銷國籍」制度。另內政部「國籍法」第十九初審版本也應加上「均應先回復母國國籍」,以符合國際人權相關規範,避免其他新興社會議題產生。

移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

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夏潮聯合會、高雄市基督教家庭協談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勞動人權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關愛之家協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Migrante International- Taiwan Chapter

移盟顧問(依筆劃排序):

王增勇副教授(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夏曉鵑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陳宜倩副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廖元豪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賴芳玉律師、藍佩嘉教授(台大社會系) 

附件

現行條文 2016/06 內政部國籍法修正建議條文
第十九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 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第十九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1] 新新聞【社會事】逾百「國際人球」台灣製造2016-06-08 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60608152234MJL

標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