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針對民進黨立法委員蔡易餘今日提出連署送案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我們做為參與討論及共同推動尤美女委員版草案的民間團體,我們感謝過去蔡委員不畏選民誤解的壓力,發言支持婚姻平權、堅持修正民法;我們可以感受到蔡委員這次提案出於好意,努力嘗試在專法派之外打開討論空間,同樣選擇於民法架構下進行修法,期使同性婚姻及子女的權益受到民法的平等保障。
蔡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的修正草案(尤美女委員版)均強調平等適用條款,這部份值得肯定。不同的是,蔡委員將此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委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
尤美女委員版(團體版)民法親屬編 通則 增訂 第971-1條: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
因此,蔡委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我們仍有相當疑慮。此外,蔡委員版本條文選擇「準用」、而非「適用」(草案第1137-2條)及民法下設立同性婚姻專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也尚有討論空間。
民間團體認為,綜合比較幾個修法版本,尤美女委員版還是立法技術上最簡便,最能保障同志與其子女家庭權益,且無憲法平等原則疑慮的版本。司法院在今年11月17日立法院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的書面報告中「敬表贊同」尤美女委員版這樣的立法模式,稱許這將「可避免大量修改法條文字」,化繁為簡,無須大量修改其他法規文字,也不會掛一漏萬。
針對蔡委員提案內容,我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討論之處:
(一) 在民法「婚姻」章外另設「同性婚姻」專章,是否妥適:
在民法下設置同性婚姻專章,就「於民法此等根本法架構下修訂」與「實質權益保障」來說,雖然一樣是在民法下進行,在法律效果上也有可能給予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無異的權益保障。但在體系解釋上,仍刻意區隔出「婚姻」意指異性戀婚姻、「同性婚姻」則屬同性戀者。我們認為,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透過民法親屬篇通則的條文增訂,讓同性或異性婚姻在法律上享有相同權益、也才能在體系解釋上達到平等。
(二) 對各項法律中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能否平等給予同志家庭足夠保障,仍有疑慮:
1.「適用」與「準用」大不同;同性婚姻就是「婚姻」而非「準婚姻」: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過程中,為了避免性質相同或相似的事項不斷重複規定或掛一漏萬,因此會使用「引用性法條」來接合特定事項與已經存在的法律條文,例如「準用」、「視為」、「推定」、「適用」等等,不同的引用方式皆有不同的意義。
其中「適用」在法學方法上,意指某一事項完全依照其他法律之規定,例如民法親屬編中,原則上認為婚姻中雙方債務都是各自負責,所以分別財產制下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關於夫妻債務之規定;而「準用」則是指某一事項因為性質上與某些事物相似,引用該事物的相關規定中的法律要件或是推導出同樣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親屬編中,婚姻若有無效事由,雖性質上與離婚不同,但會「準用」離婚規範的「效力」,也就是分手後權利義務應該如何的規定,也有像是夫妻財產的約定,「準用」必須要書面做成的程序規定。我們認為,同性婚姻並非與既有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也非選擇性引用相關條文的要件或效力,而是既有的婚姻制度對異性戀與同性戀一併開放,所以相較於使用「準用」文字,建議以「適用」的用語,來讓同志家庭相同適用婚姻家庭制度。
在社會效應上,一旦通過「準用」、而非「適用」,我們也憂慮將來同性婚姻可能被大眾或司法體系視為「準婚姻/類婚姻」?同志父母被視為「準父母/類父母」?同志子女被視為「準子女/類子女」?最後仍無法獲得與異性婚姻同樣的權益?
2.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民法同婚專章,效果能否擴及所有法律的親屬身分認定,仍有疑慮:
蔡易餘委員所提出版本當中,擬在民法下設同婚專章並納入同志家庭應平等適用夫妻、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條款,我們肯定蔡委員納入平等適用條款的用心。惟,在體系解釋上,是否有可能在各該機關針對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上,會對於該認定限縮於「婚姻」而不擴張至「同性婚姻」而有所保留;若欠缺民法條文更明確的指示,對於同志家庭是否提供完整的權益保障不無疑義。例如:同性配偶在訴訟法上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可否為其死亡之配偶提起自訴?可否請求賠償金?在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上,應否受到相關拘束?這些疑慮,恐怕也會使得同志家庭被迫在日後,以訴訟一項項打開被限縮的權益,徒增司法系統與社會資源的浪費與困擾。
綜上所述,雖然我們肯定蔡委員的用心、對於婚姻平權的努力與支持,並以實際提案的具體作為,表達民法修正的支持、落實同志平權,仍盼立院各黨團及委員能更加審慎考慮立法模式的選擇,讓同志家庭能夠有完整的權益保障。
我們期待,接下來能有更多立法委員同蔡易餘委員一般,樂意與同志團體、法界人士進行實質討論、提出專業意見,而非陷入部份反同人士曲解法案內容、散佈不實文宣的口水戰,或落入同志專法這種不平等對待、具歧視性的立法框架。
做為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的民間團體,我們希望朝野各黨立委能夠堅定支持團體版本(尤美女委員版)在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增訂971-1條的平等適用條款,這樣簡潔的立法模式更能確保同志家庭的配偶及子女皆能平等適用各項法律中涉及親屬的條文,而非只適用民法,以避免日後仍須修正多項法條或迫使人民以訴訟爭取權益的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我們殷切期望12月26日排審婚姻平權法案時,團體版本(尤美女委員版)能夠順利出委員會。我們籲請朝野各黨立委遵守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協商結論,使草案在本會期結束前順利審查完竣、審議過程不得杯葛,期盼當天能夠針對法案內容進行平和理性的實質討論。12月26日讓我們不分異同一起「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附件:
蔡易餘委員版本 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八章 同性婚姻 | 一、本章新增。
二、為落實人權保障,消除性別歧視,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爰新增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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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實踐憲法所定平等權利,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爰明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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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二 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上所謂準用,係指性質上相當者始適用之,因本法親屬編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已詳予規定,同性婚姻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依其性質準用之,爰明定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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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三 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婚姻雙方當事人應不受性別限制,爰明定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如有子女,與其子女之關係,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