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伴侶盟
昨日(12/19)民進黨蔡易餘立委為了折衷反方意見,
以下針對四個版本提出我們的看法,
一、拒絕蔡易餘委員的專章版本
伴侶盟是台灣最早有意識地用「婚姻平權」取代過往常用的「
我們也認為考量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
既然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規範於民法之中,若要實現婚姻平權,
二、稱謂修正有助於去除「異性戀預設」
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有修改民法中涉及主體之法律用語(
是否修改稱謂對於同性伴侶的法律適用結果並無差別,但「
有評論認為,若採許版、時力版一一修正民法「夫妻」、「父母」
針對上述法律見解,我們認為應屬多慮,
三、排除婚生推定將對女同志孕育子女的一方造成風險
廣義的「婚生推定」(legal presumption of parentage)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
許毓仁版有婚生推定相關規定(修改民法第1063條),
為了確保女同志伴侶懷孕期間及所生小孩的保障,
伴侶盟建議增修民法第1063-1條,參考條文如下:
「同性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配偶他方書面同意後,
前項情形,配偶他方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
第一項情形所生子女雖未有書面同意,但經配偶他方撫育者,
四、 政治人物的承擔與責任
婚姻平權是多元性別者能否被國家肯認為正當公民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