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立院今天(12/23)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為我國的居住政策樹立新的里程碑!原《住宅法》於100年倉促通過,僅徒具形式,缺乏具體機制以落實對國人居住權利保障,形同無引擎的拼裝車。
鑑於社會住宅乃當前中央、地方共同施政重點,其有效推動須建立諸如在土地、財源、組織、租稅等有對應機制,是以,「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近年來持續倡議《住宅法》修法,經廣徵各方意見後於今年五月提擬於民間版條文。又新政府上台後,大幅採納住盟民間版修法建議納入政院版條文,並積極推進審議期程,於半年便完成修法工,就此,我們予以正面的肯定。
然就社會住宅之推動,此次《住宅法》修法只是安裝引擎,後續仍待中央與地方扮演駕駛角色,信守目標、堅持方向來逐步的興辦落實。展望未來,住盟提出四點要求呼籲:
(一) 地方應就弱勢保障即早建立具身份評點精神的分配與申請機制:針對社會住宅經濟或社會弱勢保障比率提升至30%以上,後續地方政府應即早建立保障名額合理分配與申請機制。為兼顧需求性與資源輪替,要求須將身份評點精神納入,其具體方式,建議可比照台北市以公民論壇邀凝聚各方共識產出的作法辦理。
(二) 中央應儘速完成可負擔租金計算標準:鑒於「可負擔租金」原則已納入此次修法,將做為社宅租金設定、租金補貼額度之依據,此攸關弱勢居住協助福祉,要求中央應盡速(至多一年)完成相關標準訂定,以供各地方即將大規模開展的社宅(興建、運用空餘屋)有所遵循。
(三) 中央應籌備成立住宅專責機構:為確保社會住宅相關業務的效能及品質,台北市、新北市刻正準備成立住宅專責機構中。相對於此,中央亦應籌備成立住宅專責機構,支援協助部分能量不足縣市社會住宅之興辦和營運,並賦予都市更新實施辦理角色。
(四) 中央應落實對地方推動社宅之協助:社會住宅興辦成本甚鉅,需有充足且永續的財源支應,中央應依據《住宅法》修法之精神,積極落實對地方推動社宅建設之協助,特別是國有土地提供、興建低利融資、部分經費補助等。
《住宅法》歷經數年終獲修法通過,奠基於各方的積極協助參與。除了住盟各成員團體[1]的全力支持外;在修法條文研擬,要感謝「房市改革行動聯盟」多位學者專家的諮詢建議;在立院遊說推動,要感謝吳玉琴、江永昌、姚文智、王榮璋、尤美女等委員辦公室積極無私的協助;在行政部門溝通採納,也要特別謝謝過去社會住宅推動戰友花敬群政次的努力。《住宅法》修法僅是第一步,社會住宅推動仍有許多難關亟待克服,住盟期許更多夥伴一同持續為弱勢及青年的居住權益發聲!
[1]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成員團體包括: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社團法人康復之友聯盟、社團法人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崔媽媽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