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要和大家討論的,
優先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此次復興航空資遣員工的事件,若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
而依據大解法第4條的規定,復興航空在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事由」
然而,大解法這部法律看似合理保護勞工,其實卻存在著四大漏洞,
第一漏洞:
第二漏洞:大解法第5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於10日內進行協商,
第三漏洞:主管機關所召集的強制協商程序,可能不利於勞工。
第四漏洞:勞資雙方在資訊上的不對等,
一般事業單位,雇主可終止契約的規定
前面所提到的,是屬於優先適用《大解法》的情況,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雇主未為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另外對於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
而勞工有第12條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其餘注意事項和救濟方式
另外,也要注意,有些雇主僅用口頭終止契約,
勞工如果認為雇主有違法解雇或未給付資遣費的情形,
一、向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仲裁。
二、向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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