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法操思想傳媒
邱和順,在沒有屍體、沒有其他的證物,只有「有瑕疵的自白」
而邱和順於100年12月2日,
法院將本案審理分成兩個重點,第一,
監獄內的「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指的是公務員、學生、軍人、受刑人、
把國家想像成一個大機器,以上這些人,就是裡面的小齒輪。
惟值得注意的,特別權力關係,已經在釋字653號「被揚棄」,
本次法院判決,也肯認上述大法官解釋,
在確定看守所的行為是行政處分後,
看守所有權檢閱受刑人的書信嗎?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66條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曾經在民國82年時修法,修正前的原條文是「
監獄教化功能和言論自由的關係?
本案台北看守所一再強調監所的教化功能,
法院也以邱和順為陸正案之知名受刑人,媒體關注度相當高,
但本案邱和順的書信,其內容明確的指出是某位舍房長官,
讓監所有權力可以拆閱受刑人信件,
販賣及吸食毒品為犯罪行為,檢方應主動介入調查
在台灣,吸食毒品,本來就是重大犯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依已在我國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0條第1款、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