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為期五日的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於昨日(2017年1月16日)熱烈展開:第一天由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兩個委員會進行聯席會議,討論共同關切的與整體性人權議題。
政府於去年年初即完成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向十二位國際人權專家說明自2013年初次審查以來台灣落實兩公約與人權改善的狀況。在這一年間,民間團體也持續提交「平行/影子報告」與「議題清單平行回覆」,補充說明政府報告中不足與疑義之處。其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等八十個民間團體成功串聯,齊心協力完成了最主要的一份「平行/影子報告」,受到審查委員高度重視。各成員團體也非常積極籌備參與本次審查會議,希望把握專家來台的短短幾天時間進行深度交流,於是在昨日第一場會議上,發表了一份「共同聲明」。
由於國家報告是在馬政府任內完成,這份共同聲明的重點在於指出蔡英文政府上任以後相關人權作為的兩大問題:一是缺乏「基於權利」的議題設定,二是缺乏「公信、公正的程序」來領導公共參與和討論。政府應該盡全力提升現行人權保障機制,更負有帶頭消除社會歧視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報名參與本次審查的民間團體中,「並非所有的發言者都是基於對權利的尊重」,這份共同聲明特別想提醒政府,「在社會爭議的時候,不應保有『價值中立』的意圖,而應該以核心人權價值來領導社會的討論。」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NGO共同聲明稿全文】
感謝各位委員來台進行審查,您自願挑起這個重擔,協助台灣實現人權目標,對我們而言是極大的鼓勵。從2013年的審查之後,有些進展,我們已經在平行/影子報告中提出,在此不再重複。我(黃嵩立)與黃怡碧謹代表參與人約盟平行/影子報告的80個公民團體,對近來的發展進行簡要的回顧:
1.蔡政府上台以來,並未公布任何的人權政策或人權行動方案。但蔡總統並非對人權沒有作為,政府著手進行司法改革、年金改革、同性婚姻、長期照顧政策、以及轉型正義等方面的努力,蔡總統也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正式道歉。這些都有重要的人權意涵。目前改革成效仍待觀察,但是我們表示關切,因為
(1)議題設定:政府並未在過程中提出任何「基於權利」的論述,喪失了機會讓公眾對人權有更廣泛的認識,也無法運用人權架構來協助確認「落實基本權利」的優先性。
(2)程序:政府對於公共參與和討論的過程,仍然未建立可信和公正的制度。公眾參與的啟動和進行都需要以更民主、更有制度的方式進行,目前聽證會、公聽會及說明會等的籌備和執行階段,在資訊揭露、理性辯論都不盡完善,導致機關閃躲問題、部分參與者情緒性發言,缺乏釐清爭點、政府回應、理性討論的元素,更無法達成決策透明之目的。
(3)此外,蔡英文總統就任前後曾多次宣示對原住民族權利,特別是主權的實踐,要整體的回復和落實,也宣示推動原住民族歷史及轉型正義,但在前列所提及的「議題設定」和「公信、公正的程序」兩個面向,顯然都面臨極大的爭議和不足。中華民國在退出聯合國之前,就已經是ICERD的締約國,但是因為沒有施行法,ICERD反而沒有被落實。
2.人權保障機制:
(1)國家人權委員會,雖已於2014年7月完成討論和初步規劃,至今仍未有進展,推測政府遲疑的原因是:
(a) 擔心國家人權委員會和監察院的職權重疊,但是目前的監察院在多元性和職權的部分,並不符合巴黎原則。
(b) 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的不確定認知,因此會有「總統擴權」的疑慮;但此一疑慮大可透過對調查權的性質和範圍有進一步的理解和界定而釐清。
(2)依據各人權公約施行法,應檢視法律/命令,是否符合公約,然此工作並未規律、系統性地進行。立法、司法、行政各部門在此一工作的責任與角色如何,並未在施行法中明確界定。
(3)許多法官對公約在國內法的位階,並不清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及法官會議2013年八月做出「除非公約有明文要求政府執行之規定,否則無法作為請求依據」的解釋,誤導了公約的法律適用性,更否定了經社文公約在法院的適用。此一解釋最大的為害,是我國憲法尚未保障的權利,例如適足生活水準、居住權,更是被法院忽視。該解釋誤解了可訴性和直接適用的差別,是經社文委員會第九號一般性意見特別提醒的。
(4)在行政體系內,負責推動公政公約的是法務部。上週法務部為了此次國際審查召開記者會,政務次長陳明堂先生說,從2010年台灣施行兩公約,至2016年底,三審法院判決中,引用兩公約文字的各類判決有1095案,大法官解釋有22案引用兩公約。但他的結論卻是,「引用有沒有過度,值得思考」。他也說,「有些法官不想從重量刑,就引用兩公約,包括死刑爭議案件,常常在判決中出現兩公約的文字。事實上,兩公約不是不能判死刑,只有第二任擇議定書有廢除死刑的問題,但不在我國簽署範圍。」由此觀之,法務部似乎是在建議法官不要引用公約,其立場令人憂心。
(5)行政院沒有專門負責人權的單位(例如人權處),使得各種人權委員會都在缺乏適當幕僚和幾乎零預算的情況下運作。政府並未指定專門的單位,有足夠的專業來執行:
(a)追蹤/管考結論性意見的改進措施與落實進度;
(b)發展有效的方法來評估、監測人權工作:例如人權影響評估、人權統計、人權指標。
(c)協調/監督地方政府在人權保障的實際作為。
3.消除歧視的責任:政府應致力於消除各種歧視,但,
(1)我國目前雖然有違反歧視的規定分散在各種法律之中,但尚未制訂一部整全的反歧視法,不但無法顧及公約禁止歧視的各種原因,更基本的問題是,目前國內法律缺乏對歧視的定義。哪些言論、作法構成各種直接或、間接歧視的作法,都需要進一步確認。在此之前,法院很難提供明確的保障和救濟。
(2)事實上,中華民國在退出聯合國之前,就已經是ICERD的締約國,但是因為沒有施行法,ICERD反而沒有被落實、也未受重視。
(3)我國法律並未明確地責成政府負有「積極的促成平等之責任」。例如英國平等法規定,政府有責任促成帶有某些可能被歧視之特性的人,與不帶此種特性的人,其間實質的機會平等。政府也有責任透過消弭偏見與促進瞭解,改善上述兩類人之間的關係。台灣政府對社會上對LGBT、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新移民、移工、難民、無國籍人之偏見採取消極、容許的態度。過去幾個月當中,公共和社群媒體充斥著對同性婚姻的詆毀言論,有些幾近於仇恨言論的程度,但政府幾乎坐視不管。在缺乏積極作為的情況下,制度性的歧視仍難消除。
(4)政府「積極作為」的責任,例如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即使國會批准CRPD,仍然被政府漠視。
(5)相關地,在正式教育中,對於何謂平等、公平、社會正義的討論極為缺乏且流於形式。此種教育完全不足以培養尊重社會多元的精神,或者培養能力去理解每個人的經濟社會表現都深受先天和環境因素影響。是以,我們的教育無法切入歧視和社會排除的核心。另一方面,對於公務員、教師、警察、檢察官、法官之人權教育仍然極為不足。
各位委員,此次審查仍有許多公民團體積極參與。社會的多元參與是人權能夠被提升的重要因素,但是,我要提醒,此次並非所有的團體都是人權的倡議者。有些團體想要說服,認為基於傳統或宗教的道德價值仍然應該被遵守。當然每個團體都有權利來發言,但我想要先提醒,並非所有的發言者都是基於對權利的尊重。
我在此向各委員報告,提醒您注重人權保障的程序和機制,因為這是人權保障與促進的基礎。我們也想提醒政府,在社會爭議的時候,不應保有「價值中立」的意圖,而應該以核心人權價值來領導社會的討論。
再次感謝委員們無私的付出。
共同聲明團體:(以英文名稱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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