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今(6)天台灣人權促進會聯合14個人權、性別、勞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等「非績優」社會團體,抗議內政部只邀請12個被內政部評定「績優社會團體」參與《社會團體法》立法諮詢會議,排除上萬個非績優社團或弱勢社團對於《社會團體法》立法發表意見的權利。民團聯合要求內政部應重新檢討本次會議邀請民團的標準,公開向社會說明,並重新安排公開說明會,邀請被排除團體參與。
「立《社會團體法》既然是規範所有社會團體,為何不能舉辦公開說明會,聆聽所有民團對於現行《人團法》所受到的箝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提到,許多社團對於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民間團體諸多限制,導制壓制台灣公民社會發展,持續希望政府檢討,放寬管制。如今要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社會團體法》是好事,諮詢社團意見也是好事,但許多社團卻不在本會議的受邀名單,只選擇諮詢績優團體意見是不合理的。
限制人民團體開會人數 內政部開會只找12績優團體
「《人團法》規定社團須定時開會、規範開會人數、多少比例通過等,可是相對的今天的諮詢會議,全台有多少人民團體,卻只邀請12個團體,又符合你們審查人民團體開會的資格嗎?」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專案經理游鯉綺提到,他們是身心障礙者組成的台北市社團,也希望把無障礙生活經驗擴及其他縣市,在其他縣市推動業務。但是其他縣市聲稱要保障當地團體,限制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去作服務,實在是無謂的限制。「如果商業團體 公司登記在台北市,難道就只能在台北市賣產品嗎?為什麼對協會有這樣限制?」
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是跨越障別、台北市立案的地方團體。宣廣組長莊棋銘表示,身心障礙者團體很難找到規定至少30個會員、12個理監事的要求,由於許多輪椅族會員行動外出不便,也很難達到《人團法》規定的每年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過半。他認為團體章程訂定與會議、理監事人數應視團體性質而定。
聽模範生意見修法 排除異議者意見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說:「績優若等於參加會議的發言權,這個等號是怎麼劃出來的?因為我們不是內政部所謂的績優團體,所以才會知道《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限制。」他舉例,就像是老師要修改班規,找了一群永遠只會遵守班規的人、表現最好的模範生來開會;而其他衝撞班規、對抗、表達不同意見的同學,就被老師排除開會。若以這樣方式來訂定《社會團體法》草案,意義不大。
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陳書芳說:「《人團法》是戒嚴時期留到現在的產物,目的不是保障、支持民團,而是限制、干預,包含思想審查及價值判斷,不利民間團體發展。」
《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治團體。內政部預計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新三法:《社會團體法》、《職業團體法》及《政黨法》。規範人民結社權的《社團法》預計將高度管制的「許可制」改「登記制」,卻仍維持內政部「不准登記」及命令民團解散的權力。
翁國彥認為新《社團法》草案中,人民結社自由仍授予主管機關空泛權力干涉,若違反公益、章程、《社團法》或其他法律,內政部仍有權廢止社團登記,卻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是「違反公益」,比起現行《人團法》還是原地踏步。另外,現行《人團法》第11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因此若沒有登記社團的話,就很難申請法人資格,就不能進行募款等法律行為及享有相關權利。
社團名稱、開會、選舉多限制 影響結社自由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楊書瑋說明,勞陣成立於1984年,直到1999年才立案,與內政部互動時多有限制。首先名稱上具有「台灣」、「陣線」等詞會被刁難,要求加上「協會」等名字。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也表示有同樣的問題,團體名稱具「連線」二字,經過與內政部多次文件往返解釋團體名稱,才得以通過,還管束團體成員的職位名稱,要求不能叫執行長等。
楊書瑋說,《工會法》已經讓理事長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直接選舉,也可採「事後登記制」,跑完籌備大會再交由地方勞工局立案;《人團法》還限制理事長選舉辦法,必須經由理事或常務理事互推選舉出來,未讓所有會員票票等值,成立團體還必須先送申請,等到內政部許可成立,才可以跑籌備會再送交內政部,還可能持續被刁難。
黃怡翎說,內政部連三年要求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團體須編列預算,要有盈餘提撥到基金,而且不能使用。「民團募款壓力大、經營不容易,幾乎只能求收支平衡,卻被內政部要求編列盈餘, 這是不知人間疾苦的做法。」她認為蔡政府好不容易要檢討《人團法》法案,不要只在同溫層裡面討論,釐清問題才能真正修法。
「結社權是基本權利,人民透過參與人民團體表達政治意見,已經是最重要的民主參與形式。」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則表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歷經了半年審核,才在上個月拿到人民團體的立案證書。2009年成立的人約盟是由40個民團所組成的聯盟平台,一直到2016年年中才有辦法申請立案。人約盟由於所涉事項寬廣,提出申請後,遭遇內政部通知,必須由教育部審核發起人教育背景。後續還要通過法務部及衛福部等審合,延宕半年時間才得以成立。
內政部強調,《社團法》立法將參考日、韓、德、美等先進國家,黃怡碧駁斥,韓國才剛被聯合國有關於集會遊行與結社自由的特別報告員指摘「箝制公民社會」,因此日本、韓國可能在GDP方面贏過台灣,可是在公民社會方面決不先進,要求內政部應參考真正進步的法律。
12個績優團體有哪些?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科長陳永福先是跟不滿的民團道歉,表示今天關於邀請參加《社會團體法》立法意見諮詢會議的對象,由於全國性民團有1萬5千多個,難以一一列舉,希望找較具代表性、符合績優的團體傾聽意見,但主要還是以學者專家意見為主。內政部邀請了12個團體:
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國際團體)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學術文化團體)
中國家庭教育協進會(學術文化團體)
台灣第三部門學會(學術文化團體)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經濟業務團體)
中華捐血運動協會(社福慈善團體)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社福慈善團體)
台灣失智症協會(社福慈善團體)
中華小腦萎縮症病友協會(社福慈善團體)
台灣護理學會(醫療衛生團體)
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宗教團體)
台灣國際創價學會(宗教團體)
陳永福說,內政部目前對於現行《人民團體法》修法方向,與今天民團的訴求相吻合,例如團體名稱已在實務上鬆綁限制,先前也准許過像「公民組合」或「一邊一國連線」等民團成立。將來《社團法》立法將朝向團體自治,章程由各團體自我規定,包含理事長選舉方式、開會方式等。財務報表也會在《社團法》草案裡鬆綁,對於小額、沒有達到3000萬以上財產的小型團體將放鬆管制,只有一定金額以上的大型團體要強制公開,讓大眾監督、透明化。
針對民團認為「許可制」改為「登記制」根本換湯不換藥,陳永福說,現行《人團法》規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都不可以成立協會,將來是鬆綁。然而《民法》4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須經過主管機關形式上審查,才能符合《民法》46條規定。「全面鬆綁必須修改《民法》,內政部在《民法》未修之前,已去除高度管制,登記後就可取得法院申請法人資格。」內政部可以否決成立什麼樣的社團?陳永福回應, 明顯牴觸國家法律的社團不予准許登記,例如「如何殺人研究協會」等。
關於今天團體訴求應再度召開公開說明會,並將會議結論公開上網,陳永福回應無法承諾是否持續召開會議,會把台權會等團體的訴求如實帶回部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