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素芳(國立台南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一個由班聯會的提案:「是否開放每週三中午(含午休),為各社團自行運用時間,提升社團行政效率及教學品質」,在本校最近一次的期末校務會議中,引發不少議論,最後表決結果學生的提案雖然遭到否決,但實際上校務會議的決議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程序上也有待商榷。
班聯會的提案內容,實際上涉及學生在校作息應如何規劃管理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釐清,學校規範學生在校作息的法律依據為何?應該透過何種程序訂定?以及這些作息規範是為了達到什麼教育目的?
去年九月,一位網友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出一項政策點子,主張「目前臺灣高中生普遍睡眠不足,高中生上學時間應延遲」,短短兩天內獲得六千多人的附議成案,後續由教育部研商辦理,並於去年底公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預計於今年九月開始實施,做為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的法律依據與參考。[1]
該法指明學生的在校作息,可分為「學習節數」與「非學習節數」兩種,後者的非學習節數包含了早自習、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清掃及下課等活動,且學生對於上述的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是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只能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換句話說,該法原則上給予學生參與或不參與非學習節數的選擇自由,往後學校不能以「遲到」、「曠課」等方式強制要求學生參加早自習、升旗或午休等活動,該法的訂定將會連動衝擊到目前各校現行的學生請假與獎懲規定,各校應及早因應。
對於各校訂定學生作息規劃的程序要求,新法也明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換言之,以往由學校單方主導的在校作息規範,今後應透過民主參與的程序,考量各方需求(例如學生成長生理需求、如何提升學習品質、校園安全、社區特性等),不同意見充分溝通討論後訂定,以提升規範的正當性。
接著進一步應該思考的是,學生校作息的相關規範或限制,是為了達到什麼教育目的?當我們希望學生早自習就好好寫考卷、上課時間就好好上課、午休時間就好好休息;當我們認為學生老是違背期待不務正業玩社團時,我們不妨看看大部分的學生一天的作息與課表,上下午各4節課,每節50分鐘,中午排隊買飯吃飯完食回收、午休30分。想像一下,早上七點半到校下午五點放學的這段時間,學生是否有足夠的時間自由運用,可以用於討論課業、經營社團、讀一本書、與死黨哈拉,甚至發呆作夢或者什麼事也不做…。
一張排得滿滿的課表作息,能帶來升學率的保證?還是反映高中教育的集體焦慮?我們的思維是不是還停留在工業社會的標準化生產的效率迷思。
近年來教育部通令解除、髮禁及服禁,將身體的表現自由還給學生;如今將非學習時間運用的選擇自由還給學生;未來十二年國教課綱,將給予學生更多學習內容的選擇自由。現實上,這一連串的鬆綁,對校園秩序與文化產生不少衝擊,也為校園治理帶來許多挑戰。當學校再也不能以處罰或單一選擇,來限制學生各種自由而有江郎才盡之嘆時,或許可以換個角度反身扣問:
我們是否對「自由」有所誤解。
自由意味著為所欲為任性利己嗎?
自由只會讓學生選擇自我墮落嗎?
自由只會讓校園秩序失控嗎?
學生不值得擁有個人自由嗎?
我們是否對學生擁有「太多」自由感到恐懼。
我們是否以培養出「不愛自由」的未來公民為我們的教育目的。
缺乏自由的人是無法習得自我負責與尊重他人的素養,實際上這將帶來更大的民主危害。讓學生擁有充分而完整的自由,發展正直的人格,並學習如何調和個人自由與群體利益之間落差,是教育無可迴避且不可取代的重要任務。
[1]該法規定各校每週至少應有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早自修,開放有兩日延後至八點到校。另外,該法亦明訂早自修等活動的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記錄,因此在法律上也形同全面開放延後到校,此為本文標題訂為「沒了早自習」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