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流程,製圖: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天下雜誌在政黨輪替之際,特別舉辦「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發現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呈現吊車尾的狀況,對法官的不信任更名列前茅。為了解決人民對於司法低度信任的問題,司改國是會議也隨之出現。
今年,2017年,為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施行五周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於1月7日舉辦了「個案評鑑制度與法官、檢察官監督研討會」,希望可以透過研討會,讓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更進步,將不適任的法官和檢察官依其違法的輕重,得到事後的懲戒或懲處。
《法官法》對於個案評鑑制度的規定相當嚴格,人民不可以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提出聲請,依《法官法》第35條,除了受評鑑的法官、檢察官所屬的法院和檢察署及律師公會外,必須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成為申請個案評鑑的團體,才可提出聲請。這樣的制度已經實施五年了,就讓《法操》帶您來了解,司改會對這五年的評鑑,所做的研究結果吧。
民間司改會在評鑑制度扮演的角色
司改會為可以請求個案評鑑的團體,他們接受民眾的陳情,經過案件評估,確認有個案評鑑之事實時,就會法評會、檢評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
目前實務上,大多數的評鑑案件,也都是由司改會提出的,他們的角色是「評鑑請求權人」。當初《法官法》會有這樣規定,是希望可以透過民間團體的把關,以免濫訴的情形出現,在這樣「監督」又「篩案」的角色,其實是很辛苦的,司改會為此作了許多努力與調和,也提出當事人被剝奪評鑑請求權人資格的不適當。
對於這一點,當天與會的學者姜世明教授也表示,起初限制人民直接提出的權利,是他的建議,考量到制度開始施行,為預防濫行提起評鑑的問題,所以才有此限制。但現已實行五年有足夠的數據可以分析,讓人民直接提起,也是一個可行的辦法。
無卷證資料,導致無法評鑑檢察官
2016年司改未將任何檢察官交付評鑑,原因並不是所有檢察官做到毫無指責,司改會今年收到50件民眾的陳情,但是有半數是因為欠缺卷宗資料、偵訊錄音等細節資訊。
拿閱卷來說,起訴後或聲請交付審判時,才能閱卷,當遇到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形,即便檢察官偵辦過程有瑕疵,一般人也不會去選擇交付審判途徑,因為交付審判一定要委任律師出庭,又是一筆花費,在這樣的情況下,更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針對這點,與會的台中高分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依個人立場出發,表示在告發的案件,無告訴人的情形下,沒有第三人監督,更會出現上述的問題。面對制度上的問題,吳檢察官認為,每個制度都會有不足的地方,活化目前的制度,會比改變制度更好。在現今的制度下,卷證資料調取困難,可以採用內部監督的方式,像是生產線檢查成品瑕疵的方式,隨機抽樣檢驗,這樣承辦的檢察官其實就會感到壓力了。
兩年時效,常常會超過
依照《法官法》第36條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為之。」實務上,二年的起算時點,是在提起訴訟時。但一般人在進行訴訟時,只會想專心於訴訟,希望自己能夠得到勝訴的判決。通常會等訴訟判決後,才會想去追究檢察官在偵查或法官開庭時的不當,但往往時效已經錯過了。與談過程中也提到,對於移送時間點過短,以及移送時點不清這件事,的確仍有立法改進的空間。
法官開庭態度如何評鑑
司改會交到民眾的陳情,時常會有覺得法官態度不好的陳情。而當民眾質疑法官態度不好,代表著後面的三個問題:
1.法官怎麼樣的態度是不可以的?
2.怎麼樣的態度才會被評鑑?
3.怎養的懲戒,法官才會改變態度?
開庭態度的這個問題,不僅是民眾關心,也是法官在關心的議題。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已經建立了一套法官評鑑標準。
案件懲戒結果和評鑑建議有落差
法官評鑑的案子的流程會繼續走下去,最後的結果可能會跟評鑑結果不同。評鑑程序流程為:
個案評鑑→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判決懲戒、個案評鑑→人事審議→核定懲處的多階段行政程序,最後才會是職務法庭。
但常常碰到的,卻是應付評鑑的事實根本進不到職務法庭,可能是監察院彈劾過、監察院的懲戒內容過輕、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不懲處等。
由於評鑑委員會沒有實質的懲戒權,導致評鑑委員會的所做出的評鑑結果淪為「建議性質」,與談中也呼籲賦予評鑑委員會懲戒權,將會讓評鑑委員會的建議,更加的有拘束性。
司法透明公開才是解決之道:法庭直播、公開結案書類
本次的研討會,雖然只有短短的三個小時,但內容的豐富度和資訊量是非常龐大的,我們也可以看見民間司改會對於司法改革的努力與用心。
對於法官評鑑制度所提出的問題,《法操》想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也是我們一直在推動的一個理念「法庭直播」。
今日,若法庭能夠直播,審判過程會更加透明,當承審法官知道,全國國民都可以直接看到法庭的狀況,相信就不太會出現法官當庭罵人的情形了。另外在證據的蒐集上,也不用跟法院調閱錄音或錄影光碟或筆錄,因為有直播的影片可參考,如此將更為便捷。
另外關於檢察官的部分,《法操》也一直在提倡「結案書類公開」,今日我們的判決書都可以公開,為什麼在偵查程序終結後結案書類不能公開呢?公開結案書類,在評鑑檢察官時的證據蒐集上也可以更加的完整,也可以減少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確認評鑑事項是否存在這件事。
但司法改革不是一蹴可及的,人民的支持和立法的革新,也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就讓《法操》和大家一起監督司法,使台灣的法治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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