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教工會台東分部
國立大專校長學術倫理爭議又添一樁。工會要求,若大專院校行政高層發生學術倫理爭議,主管教育機關該擔負起更積極的責任,而非把爭議再丟回校內,放任其無從解決。
高教工會台東分部過去一年來持續追蹤了解,有關現任校長陳禎祥傳聞的學術倫理爭議,是否屬實。直到近來向科技部多次行文後,才確認得知,現任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長陳禎祥的確曾發生嚴重的學術倫理爭議,涉及抄襲而受科技部停權處分。科技部的公文指出,陳禎祥「於94年度2件、及95年度1件科技部(當時為國科會)計畫申請書內容、以及2件研究成果報告…,過度引用網站相關資料及他人碩士論文…,已違反學術倫理,並經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於98年度審議予以停權1年,併予以終止陳禎祥98年度專題研究計畫。」
消息傳出,校內外一片譁然。責司領導國立大專院校的一校之長,同時作為各級會議包括教評會議的主席成員,豈可自身就存有抄襲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不良紀錄?而其在應徵校長職務時,也未自我揭露,隱匿此一嚴重缺失,長期讓校內師生被蒙在鼓裡。如今爭議被揭穿,卻仍依然位居高位,既未自請停職,也未主動辭職。高教工會分部對此表達強烈質疑。
而且經查,當時國立專科校長的任命權責,是由教育部所主導。按2014年前之舊專科學校法第9條規定:「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聘任」當時國立台東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的確是由教育部直接聘任,應由其負起全責。
然而,教育部竟非事先不知該位校長候選人的學術倫理爭議,而選擇在隱匿訊息的情況下,依然予以聘任?根據工會分部和科技部再次確認,科技部表示:「(該處份)於當年度審議後即函知教育部在案(如附件二,科技部於2017.01.19函覆陳情信之書函第三點)。」換言之,教育部顯然事前已知情,但依然執意要聘任此一有不良學術倫理爭議之校長候選人,實在啟人疑竇;或者是因在聘任過程中未確實審核,該行政疏失亦有待追究。
何況,當前爭議被揭發後,工會分部向教育部要求立刻介入調查,並依法定權責察處該名校長,至今教育部竟依然毫無作為,形同不正校長集團們的共犯結構之一。
高教工會台東分部質疑:有關教育主關機關教育部對於「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現任校長陳禎祥涉及著作抄襲,違反學術倫理,不適任國立大專院校校長一職」乙案,涉及包庇、袒護、是否有驚悚不為人知的內情?
根據我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品德及教育服務能力):「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那麼一位違反學術倫理的人在資格上已經不適任校長職務,又要如何在主持教評會、學術倫理等校務?
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限制)「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但是本案從2015年被檢舉至今,教育部早已經知情本案,卻又多次掩飾、包庇,甚至將本案陳情內容不向原審議裁決機關科技部求證,反而轉寄給國立臺東專科學校自行處理,以「本部基於尊重大學自主及學術自由,去將首揭陳情轉請貴校查明妥處,請善盡監督管理校內事務之之責任;另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亦請責校函復本部,以瞭解相關處理情形,如無不法或不妥情事,本部則尊重貴校立場」(如附件三說明第三點)試問,讓涉案人自審「是否有無不法或不妥情事」?且「本部則尊重貴校立場」,這會有公平正義的結果嗎? 而且,這完全是將自身既有的聘任疏失卸責!
經該校多名教師向多名立委反映後,教育部近日再於2017.02.02有回信給陳情人:「至所陳陳校長於聘任前涉違反學術倫理一事,本部將交由審議小組審議。」(如附件四),只是令人懷疑的是,教育部早已經知道本案,且又遴選陳禎祥擔任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長,且又一再掩飾、包庇;現在又要將本案交由教育部的學術審議小組審議,會有公平正義的結果嗎? 而且一位違反學術倫理在資格上已經不適任大專院校校長職務的人,又要如何繼續主持教評會、學術倫理等校務?這難道不是政府該立即介入的問題?
因此,高教工會台東分部要求,教育部做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針對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陳禎祥校長之學術倫理爭議,既已遭處分確定,應立即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予以解聘校長一職,並全面檢討既有不當的校長聘任作業。讓大專院校行政高層不該是學界藏污納垢之處,還給高等教育正常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