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地下挖礦不受監督? 利英工礦不滿重作環評 拒出席環評大會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地球公民基金會長期挖掘難以揭露資訊的礦場開發事件,今年初在環保署審查環評案件時,赫然發現位於花蓮縣秀林鄉的大理石礦場「利英工礦」,是唯一環評通過原以露天開採、轉而申請「地下室柱法」開採的個案。環團進一步指出,經濟部礦務局疑似替業者規避環評,向環保署提出意見,認為只有坑口及地面設施須要作礦業用地核定,其餘地下或坑道開採土地範圍,不須作礦業用地核定。地球公民基金會痛批此舉嚴重低估礦業開發實際用地,以避免達到環評門檻。2/22的第308次環評大會,會議確認「利英工礦」須重作環評。利英公司以不出席環評大會並預告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對環保署表達抗議。

昨天早上(2/22)地球公民基金會邀集立委召開記者會,除了說明利英工礦現況之外,認為礦場開發問題源頭來自於老舊、過時的《礦業法》,其中更有霸王條款讓業者礦權獨大、不經地主同意即可合法佔用土地等。立委林淑芬將在3月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環團呼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應在本會期將《礦業法》政院版及各修法版本併案審查,真正保障環境資源及地主權利。

露天採礦改地下 開發行為完全不同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講解,利英工礦位於花蓮縣秀林鄉和仁部落旁。此區礦場不只一個,地質卻相當脆弱,和仁部落上方有官方公告的土石流潛勢溪流,2012年蘇拉颱風造成此區嚴重土石流災情,也曾造成礦業爆破使用的龍岐火藥庫值班人員死亡。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潘正正說,環團會得知利英工礦申請變更開採方式個案,是今年1/19本案環差進入專案小組審查才注意。利英公司送審環差的說法是,露天開採對環境影響較大,想要改用破壞環境較小的「地下室柱法」開採,開挖地下坑道,保留部分岩柱,開採旁邊礦石,達到支撐效果。然而環團查閱18年前利英工礦通過的環評說明書中,其原始地形比對現在的環差圖,發現開採地點與方式完全不一樣,且都是環評核定範圍之外。「以開發範圍、標的及方式而言均是一個全然不同的開發行為。」

台灣蠻野心足心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表示,利英公司認為不須環評的理由是,他們在露天開採到底後,在未變用地範圍的狀況下,未達開採總量,因此想要變更開採方式。依據《環評法》16條及施行細則38條涉及開發行為變更時,其量體、面積、開採方式都應該要照《環評法》檢視,按照對環境影響強度與否,採取何種等級審查。然而業者自述2014年就改變開採方式,謝孟羽質疑:「你有考慮地層問題、地下水脈切斷、汙染或礦工安全等問題嗎?這些都不在環說書包含範圍內,必須重作環評。」

只有地面上採礦須要監督 往地下採礦不用?

讓環團不能接受的是,經濟部礦務局去年6月對環保署專案小組初審時提出的法規見解,認為利英工礦只有坑口及地面設施須要作礦業用地核定,地下或坑道開採土地範圍,不須作礦業用地核定,替「坑道式開採」鑽《礦業法》第4條第13款礦業用地定義文字漏洞:「礦業用地: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

潘正正解釋,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中,只有當礦業用地位在特定區位、國家公園或面積超過一定門檻(山坡地2公頃、一般區位5公頃)時,才需要進行環評或土地開發許可審查。環團認為礦務局對法規的見解,恐造成嚴重低估礦業開發實際用地,只有地面上的坑口面積很少超過環評門檻,規避主管機關審查。

為了瞭解台灣「坑道式開採」礦業權資料,環團委由立委林淑芬辦公室向礦務局取得近20年資料。總計20個礦場中,高達13個礦場的礦業用地面積低於5公頃,甚至有金瓜石礦場顯示用地面積為0,疑有規避進行環評之門檻。環團進一步詢問礦務局是否清楚坑道內實際開採面積,礦務局卻沒有任何資料與把關。

沉痾《礦業法》 環團批特權

「明明是屬於全國人民的礦,明明就在自己的土地上採礦,卻要等到最後才會知道,也沒有說不的權利。」台灣蠻野心足心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直指《礦業法》是特權,分別是《礦業法》第31條架空其他主管機關權責,礦業獨大,讓業者礦權展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礦權業者若被否准還可以申請補償;第47條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即便地主不同意被使用採礦,礦權業者只要提存一筆費用,就可合法佔用他人土地。

整個採礦行政程序極度缺乏民眾參與,長久以來也沒有資訊公開,得靠環團在環評程序發現個案。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表達修《礦業法》法決心,強調霸王條款第31條及47條非修不可。

然而行政院在2/16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原住民族採礦除罪化。高潞‧以用‧巴魕剌對此表示:「看似符合《原基法》精神,仍無視霸王條款,未同步加強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他提到,全台246個礦區,超過8成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政府卻從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若31條不改,讓礦權持續展限,原民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謝孟羽舉例說明,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依據礦業法第47條規定,罔顧太魯閣族地主意願,強制使用族人原保地,使得族人流離失所40年。

而在新竹關西復礦案,礦業保留區的指定與解除,當地居民全然不知情,到了末端環評階段才知道離家300公尺地區的礦場又要開採。南投魚池鄉北原礦場與飲用水保護區範圍重疊,雖然最後因怕破壞水源而禁止採礦,政府機關仍得面臨礦業法規定的鉅額補償問題。

政院版修《礦業法》不碰霸王條款 不讓人民有知情同意權?

潘正正說明,政院版修了《礦業法》第6條跟72-1條,卻避開沉痾的霸王條款,只消極的為原民採礦除罪化,認為原住民族基於自用,就算沒申請礦權採礦可除罪化,卻未能將《原基法》中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付諸實行。他認為,應不論在礦權申請的哪個階段,都要實施《原基法》第21條取得部落同意及參與的機制,而不是只有被諮詢而已。「行政院以閹割般的原住民族權利行使,號稱踐行《原基法》,對於廣大第一線面對礦場威脅的部落是不公平的。」

潘正正提醒,2/14行政院公告排除私有地範圍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引起原團反彈,隔兩天像丟小回饋的方式公告原民採礦除罪化,實際上反而是把《原基法》基本保障排除,譴責民進黨政府的兩面手法。

附件:

花蓮縣秀林鄉大理石礦場「利英工礦」
環境差異審查大事記

1971年,取得礦權。
1999年,礦業用地核定範圍的礦源採磬,為了變更礦業用地進行環評審查,並通過環評。
2012年年底,環評通過的露天開採範圍再度將採磬,利英工礦向經濟部申請變更開採構想。
2014年,業者自述,露天開採改用「地下室柱法」開採。
2015年7月,經濟部礦務局才函轉利英工礦「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給環保署,由於「地下室柱法」開採方式、位置及數量大幅度變更,環保署不同意以此方式審查。
2016年,經濟部礦務局函轉環保署「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保署辦理現勘後進入實體審查。環保署認為「地下室柱法」開採方式與環說書內容不符,違反環評法。環保署督察總隊裁處30萬元,限期6個月改善。
2017年1/19,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專案小組初審,對利英環差案申請變更部分,建議應重辦環評(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
2017年2/22,環保署召開第308次環評大會,確認「利英工礦申請變更須重辦環評」。利英公司以不出席環評大會並預告提出行政救濟的方式對環保署表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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