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教師聯合會總工會
近來因某技專院校產學合作學生被合作企業派去代理正式員工進行維修工作,及某烘焙坊實習生被企業求償數十萬事件,「產學合作計畫」的規範及「產學合作學生的學習和工作條件」,引起廣泛的注意。對此一議題,本會認為在學學生無論是進行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只要是置身於勞動環境,就應該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學校基於保護學生和教育目的,更應該要求合作廠商進一步的保護。因此,全教總具體呼籲:
修正「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
目前「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專班的「前項專班之授課師資、課程設計、辦理方式、學分採計、職場實習及輔導等事項,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實施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但面對強勢的企業,學校在擬定專班的「實施計畫」,可以有多少對學生學習和工作條件的堅持,實在難以把握,因此教育部訂定「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再加規範。但這個「注意事項」僅具「行政指導」的位階,連「法律授權命令」都不是,位階實在太低。
因此,本會建議修正「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之。
勞動部應明確解釋「產學合作學生」兼具「勞工」身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必要時應進行勞動檢查。
產學合作學生到場廠雖名為「實習」,但實際上是從事勞動事務,也應該保障其勞動條件與環境。因此,勞動部應將產學合作學生列入勞基法適用對象,於產學合作期間能獲得最基本之保障。教育部「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第六條,也要求產學合作學生的「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生活津貼、待遇」,「應依勞動基 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所以學校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時,除了要求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外,更應該進一步保障學生的勞動條件與環境。勞動部除了將產學合作學生列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外,必要時應進行勞動檢查,以免學生受到廠商的剝削。
教育部應於法律授權命令中,擬定「產學合作計畫」之「定型化契約」,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之訓練契約應符合「定型化契約」之要求,以免契約產生不公平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