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從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上公開之收件案例總數與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總人數統計,可以估算推測檢察官總工作量,希望藉此讓民眾初步檢視我國的檢察官到底表現如何?嘗試向大家說明檢察官的工作量和其效率表現。
先說明關於偵查新收案件的估算依據,在我國檢察體系高檢署原則上只負責內亂罪和外患罪之偵辦,最高檢只有特偵組負責特定案件的偵辦,所以可說幾乎所有的偵查案件都是由地檢署負責。
而在地檢署,通常是三分之二的檢察官和三分之二的主任檢察官負責偵查,而每位偵查組的主任檢察官所分擔的偵查案件約是每位偵查檢察官的六分之一 。所以從檢察官的人數統計就可估算出全國地檢署的偵查人力有多少,再進而推算出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新收偵查案件有多少件。
關於偵查新收案件的估算,可以讓我們初步瞭解檢察官偵辦案件的負擔輕重。不過這些當然都只有量的因素,並未考量到質的因素,畢竟一件詐欺集團案件和一件單純的竊盜案件,在偵辦時所需花費的心力真的差很多,這也是要加以說明的地方。
同時要附帶說明,檢察官還要處理相驗案件,也就是外勤驗屍的工作,通常而言,每位偵查檢察官每個月左右就會輪到一次外勤,所以相驗案件也是檢察官的一大負擔,但在估算偵查新收案件時並未考量到相驗案件的件數。
刑事處罰是最後手段 偵查草率難服人心
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人數」可以看出檢察官偵查案件中百分之四十二是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百分之八是緩起訴,代表全國地檢署處理的偵查案件中有超過一半的案件是被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的。
這跟我們印象中刑事處罰是最後手段,刑事犯罪必須嚴格檢視其構成要件,還有檢察官也要注意對被告有利之證據等好像有很大的差距!當然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和法院有罪判決的門檻是有差距的,但如果檢察官所偵查的案件中超過一半會被認為犯罪成立,看來我國真的是治安敗壞呀!
基層檢調人力不足 負擔沉重影響偵辦
由「檢察官人數統計」可見在地檢署層級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6.9;在高檢署層級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7.6;在最高檢層級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18。從這樣的比例看來,雖然高檢署層級的檢察官比例相較於102年度下降,但仍然比地檢署高,基於地檢署為主要的偵查主題,應該把多一些的人力放在地檢署,這樣才能有效減低實際辦案的檢察官之負擔。
地檢署檢察官每月需處理52件新收案件
從全國地檢署資料庫中統計出,每位地檢署檢察官平均每個月就有52件新收的偵查案件,這還不包括手邊還沒有結案甚至是需要外勤驗屍的部份,這些堆積如山、一天24小時不休息也處理不完的案件,檢察官真的能抽絲剝繭找出真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