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017/3/3赴都更處邀約,在都更處與建商協調的同時,家就被偷拆垮了!
文/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177巷14號4樓屋主張先生(拒絕參與都更遭強拆住戶)
我是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177巷14號4樓屋主張先生,我與家人在3月3日被偷拆垮以前一直住這戶合法有建物有土地產權的房子裡面,住了超過十年。我已經幾天沒睡,只能簡單敘述如下:
長安西路177巷12號和14樓原為一層2戶共4層樓,共用一隻樓梯的雙併公寓。
從2016年6月開始不斷拆屋到3月1日有大型機具怪手直接拆毀原是雙併的另一邊12號的全部,我14號4樓樓下也下也只剩梁柱,在這段時間我已經多次向建管處、都更處、1999市民專線多次申訴陳情,但政府單位居然只說他拆屋合法,但建商依然不願停工,讓住在這裡的我和家人都深感恐懼,擔心建商欣偉傑繼續強拆,我的房子垮了我跟家人可能就被壓死在裡面了,就算暫時沒垮,地震一來可能就垮了。(一個強震就可以導致台南維冠金龍全垮,更何況是我整棟建物的正下方的樓板及牆面已被拆除。
尤其萬萬沒想到,在2017年3月3日欣偉傑建設居然利用我們赴都更處之約,在都更處居中協調之時,趁我們不在的時候將房屋偷拆垮,這樣惡劣的做法讓我們有家歸不得,更可惡的是也完全不顧我們的生命安全,萬一還有其他的家人在房子裡面呢!
合法產權為何要被建商欣偉傑用這種手段,威脅我與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不同意都更就是該死嗎?欣偉傑建設是覺得都更的暴利,遠遠比人命還重要是嗎?且當初欣偉傑逕行送件申請通過拆除執照,都更處沒人跟我聯絡過,也不需要我同意,也不顧我人還住在裡面,就同意拆除執照,難道我們合法買來有建物.土地產權的房子,就任憑建商處置,任憑強拆,偷拆嗎!?
我們的憲法不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嗎?
欣偉傑為何不用正當管道,透過法院,用合法的程序來進行,都更的權利變換是欣偉傑可以用非常高的建築成本(建築成本20多萬/坪),卻只能蓋出,遠低於市場行情的價值的房子(57萬/坪)!?這合理嗎!? 不奇怪嗎!
旁邊100公尺,樓高19樓的興洋興天地實價登錄有,10樓的97.2萬/坪,10樓的95萬/坪,9樓的85萬/坪(親友員工的特殊交易) ,11樓的105萬/坪,11樓的98.9萬/坪,16樓的116.9萬/坪,16樓的117.4萬/坪。
欣偉傑要取得最大的利益,可以無所不用其極,那我們屋主爭取自己的權益,錯了嗎!?
所以是建商本來就是該大賺,本來就是可以偷拆,本來就是只能按照建商提的條件,屋主不能住在自己的房子,不能談條件!?
欣偉傑不擇手段,謀取暴利無罪,住戶爭取自己該有的利益,就被冠上貪得無厭的釘子戶遷責,才27年的房子,就被建商選為優先都更的對象,為何?因地點就北捷400公尺,北車600公尺,土地使用分區市商三,容積率是560%,欣偉傑要蓋21層超高大樓,試問這建商巨大利益,難道政府只為都更而都更,沒讓民眾充分了解,民眾應享有的都更利益,讓建商黑箱作業,只要不配合就誣衊,為所與為拿著政府給的令旗,就合法拆除,為所欲為。
就像台北市政府與美河市,柯市長不也是因為市府與建商的權益分配比例差距極大,才會跟建商據理力爭追討,爭取市府的權益!
每一次都更案糾紛,這些惡劣的建商就是先汙衊屋主是獅子大開口,先偷拆我家,再抹黑我,這是甚麼樣的世界!為何可以這樣的說謊,不用負責!?若政府都默視住戶的權益,任由建商用卑劣的手段取得土地,獲取暴利,以後的都更將會爭議不斷,難道政府指一昧標榜都更,而不負監督、協調、照顧市民的利益,讓市民像個小蝦米自己去對抗大鯊魚。我們的政府不用保護私有財產嗎!?不要讓強拆、偷拆,假裝誤拆的悲劇繼續上演,不然受害者不會到我為止。
如果這樣繼續下去,惡劣的建商也可以有標準SOP了
1、只要能取得拆照,就是有政府背書保證,一切都合法
2、屋主不相信我沒關係,可以請政府單位,例如都更處幫忙約屋主,先騙出屋主出家門
3、也不用管房子是不是還有人,反正人命沒差,先強拆,偷拆就對了!
4、反正才罰9萬而已嘛!我就可以繼續都更賺大錢了!太棒了!
管你屋內是不是有人會被壓死,管你是不是流落街頭有家歸不得!只要惡劣建商繼續賺大錢就好了!
一個幾乎崩潰,家被偷拆,只能任憑建商宰割的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