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Mike Gilbert
文 / 管中祥
3月2日,NCC在他的網站上公告了「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預計有60天的時間,讓民眾對此表達意見,雖然不是「悄悄」上場,但恐怕大部分的人並不清楚NCC公告了什麼,更不會知道這項辦法將可能讓「黨政軍」再次控制媒體。
「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主要是依據行政院函示核定交通部規劃之「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 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方案」,「草案」中現有無線電頻率中未使用之頻道,暫不釋出供商業無線電視台使用,同時考量多元族群收視權益,提供國人獲取資訊、教育等管道來源之公共利益需要,「草案」希望未來政府機關、行 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有所依循。
限制無線電視數位頻譜給商業無線電視台使用,的確防止台灣媒體陷入過度競爭的重要作法。近二十年,台灣電視最大的問題在於「市場小,媒體多」,商業電視比例過高,非營利及公共媒體規模太小,不但市場早就失靈,也讓電視應有的多元服務受到嚴重壓抑。
不過,雖然「草案」看似立意良善,但開放「政府機關、行 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能夠申請設立電視,若缺乏明確公共性的的規範,將可能讓政府的手再度伸入媒體。
2003年,立法院通過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衛星電視法修正案,明定政府、政黨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投資者,須在此法修正施行日起兩年內改正,同時,政府、政黨、黨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也不得擔任廣電媒體董監事等職務,已擔任者,須在半年內辭去。
這就是民眾企盼多年的「黨政軍三退」條款,也是1980年代以來,台灣民主運動的重要訴求,這項修正案更成了「公廣集團」得以成型,無線電視邁向公共化的基礎 。
雖然,公廣集團仍有許多問題,但相對來說,在現有的制度保障下,政治力量較難有直接干預的空間,較能監督政府的公營媒體,新聞產製也能有自主性與專業性。然而,一但「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就這樣通過,其它的公營媒體不但不會有像公廣一樣的獨立性,反而會受到政府的直接指揮,成了新的「政府媒體」。
在NCC擬定的「草案」中,讓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可以申請經營電視頻道,雖然,同時也規定,其經營目的必須是「公共性或公益性」,但不但定義太過模糊,同時缺乏相關的規範與監督機制。
政府當然可以基於公務服務、多元文化等目的經營媒體,因為政府本來就有提供公共服務資訊、多元娛樂,文化存續及促成公共討論與社會對話的責任,但最簡單的作法,並不是另立他法,而是把目前或未來計劃設立的「公營」媒體整合進入公廣集團,透過現有制度規範。否則由政府直接經營,將會讓「黨政軍」直接復僻。
【延伸閱讀】客家電視脫離公廣集團會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