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民進黨政府主政後,率先承諾要透過規劃、分區調整,以「田園式生產聚落」的模式,來處理彰化縣鹿港頂番婆地區的違章工廠。不料,卻造成新一波的農地上違章工廠搶建風潮。這讓主責經濟議題的張景森政委宣示,新違建絕對即報即拆的政治承諾,已然破功!
地球公民基金會舉報三個案例: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222、223地號,位於鹿港電器工廠旁;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250地號,位在農村建地旁邊,農地興建小型鐵皮建築;鹿安段687地號,都是在特定農業區上新建的違章工廠,周遭均是完整農地。
根據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同時也是台灣農村陣線成員許文烽觀察,自2016年中起,光在頂番婆及週遭地區,即有各式各樣的搶建情形,保守估計就有數十到上百家。而同時,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特定區,許多錯落在頂番婆地區,這使農地上違章工廠現象加速惡化。
食安、水源大破口,高污染威脅逼近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執行長呂佳育表示,頂番婆此大片完整農地,這樣的違章搶建行為,將嚴重加速農地的破碎化,使消費者承受更大的糧食食用風險,且因污染監督不易,恐將加大食安的破口。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說明,農地與工廠同時共處在一個分區,將增加農地、灌溉水源被污染的風險,水是人類生存最重要的資源,如何避免農業生產灌溉水受污染,是台灣目前最重要的課題。
彰化縣醫界聯盟秘書陳文虹表示,違章工廠林立讓彰化縣不僅一年流失30公頃農地,遭受重金屬污染插牌列管的農地更不斷出現,甚至還曾有農地同時受到鎘、鉻、銅、鉛、鋅、汞、鎳、砷等八種重金屬污染。多年前的鎘米事件,讓很多人至今仍不敢購買彰北產的稻米。國民健康署的癌症地圖顯示,彰化居民口腔癌發生率高,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研究更指出,彰化農地高重金屬污染區的居民,血液及尿液中的鉻、鎳濃度都明顯高於低污染區居民,而且八成以上居民血液中的鎳、砷、 釩、硒濃度都超過參考值,高於西方的一般標準。農地污染危及食品安全更危害國民健康。
現有法規就可管,蔡政府不要擺爛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表示,除了彰化鹿港頂番婆地區,我們也發現台南市的永康、歸仁、安南區是較嚴重之處。這些新的違章工廠,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經不能再用「歷史共業」來推託責任。違章工廠問題一直都有法規可管,但經濟部卻逾越《工廠管理輔導法》授權,而讓污染嚴重的違章工廠就地合法。但其實,現有法律條文就已有勒令停工、斷水斷電以及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的《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規。(附件一)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中央政府長期怠惰姑息,許多地方政府不願編列拆除經費,或預算被議會刪除,變相默許違章工廠的持續興建。環境權保護基金會律師郭鴻儀指出,蔡政府目前的處理態度,仍是在繼續討好違法的既得利益廠商,無論是串珍珠、田園式生產聚落、小型產業園區乃至平價產業園區的說法,都不是要真正解決問題。
捍衛農業,違章工廠資訊公開,全民共同監督
環境資訊協會研究員張淑貞就資訊揭露的部份指出,行政院在2013 年的「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已說明,要讓工廠合法經營第一件事是要掌握違章工廠資訊,包括數量、區位、面積、產業種類,然後以此為基礎進行分級分類輔導。但是,根據經濟部今年三月所提供的數據,目前官方掌握的全國未登記工廠有11,397家,即使再加上已經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家數,距離行政院提到的九萬家違章工廠仍然相差近五倍。同時,三年來違章工廠的新增速度大約在每年750~850家,各縣市公佈的違章工廠拆除家數幾乎是零,顯示地方在拆除作業極不確實,中央又準備再次對違章工廠作出讓步,如此土地使用的秩序如何可以恢復?因此,政府應該優先對違章工廠展開全面基礎調查,並且對新建和高污染性的違章工廠進行必要的拆除及遷廠,公開個別違章工廠的處理進度及土地恢復情形,來接受公民監督,才能避免更多農地消失。
地球公民基金會吳其融專員表示,頂番婆地區的稻農,目前每一百斤的稻穀只能賣出約950-980元的價格,相較於其他地區的1050-1100元已是偏低,如果政府再繼續放任違章工廠的新建,就是在欺壓持續努力耕種的農民。收拾殘破農地,是一個非常漫長的路途,不能面對弱勢的居住者時,就使用拆除手段,卻對破壞法規的新增建違章工廠老闆,不斷寬容甚至曲解法律,以一個共同而公平的原則,才是處理方針。我們會持續監督各級政府,慢慢拆掉一座一座新增建違章工廠。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縣醫療界聯盟、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等民間團體在此提出四大呼籲:
一、全面清查各縣市的新增建違章工廠,並一律拆除。避免在區域計畫與國土計劃的接軌過程,讓違法者、違章者繼續不當得利。保護台灣農業生產環境,農民與國人食品安全。
二、首長出面、橫向連結,力阻違章工廠。中央、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由縣市首長出面協調建築、區域計畫、產業、農業、環境等各主管機關共同協力辦理,務必阻止新增建違章工廠。
三、立即停止並檢討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的「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經營方案」:目前的合法方案多半在圖利上市上櫃公司、有能力在工業區設廠的大公司,完全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民間團體嚴正要求,在補辦臨時登記期限不得再延長的前提下,全面檢討現行方案,務必落實政府從產業與國土安全區位考量出發的合理規劃。
四、經濟部提出處理時程,高汙染違章工廠優先解決。經濟部應針對不同的違章工廠型態,分階段、分級提出處理政策,制定優先序。其中,高污染違章工廠應列為最優先。
記者會出席單位: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縣醫療界聯盟、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補充資料】
【附件一】《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58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5條:
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
前項經停止供電、供水者,非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配合政策休耕、休養、停養者,不在此限。
前項農業設施已依法領有建築執照者,原核定機關於廢止許可時,應一併通知建築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