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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教師不納勞基法,高教溫水煮青蛙

文/私校工會

教育部長潘文忠今日(3/27),於立院表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教育部認為暫不納入勞基法。然而,《勞基法》是規定勞動規範行為之最低標準之法律,兼任教師與專任教師皆為受薪階級勞動者,在教育嚴重商品化的今日,教育部不應一刀劃分切割兼任教師之勞動權益,對高教環境之惡化推波助瀾。

教育部主張有四大問題難以克服, 一、兼任教師不定期契約聘任未能回應學生課程學習內涵調整需求,與聘任兼任教師之意旨不符?二、 不適任教師尚難處理,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校園安全?
三、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特別休假規定,且無調課補課代課機制,恐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造成學校課務推展之困擾?四、 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非以統攝性鐘點費支給,對兼任教師待遇權利非全然有利。

台灣私立教育產業工會認為,高教兼任教師形同大學中的受僱者,理應受勞基法保障,其勞動權益絲毫不容侵犯。針對教育部推託之詞,本會主張:
1.兼任教師適任與否之處理,應回歸大學自主精神,並且大學本於教師法精神,有一定之處理程序。教育部實不必越俎代庖,過於為私校考慮。如此形同迴護學校。此外,勞基法對於解聘勞工,也有明確規定,教育部多慮了。且依照兩公約之約束,教育部無權剝奪教師法對教師之工作權保障。因此,以此藉口將兼任教師排除於勞基法外,無疑是推託卸責。

2.兼任教師無納入勞基法保障,是教育部長年失職,造成一師三制。兼任教師應一樣在教師法架構下,受到勞基法保障。唯有保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才是改善高教環境之不二法門。

3,樂見教育部朝向保障兼任教師的方向做出改變。但應朝更為進步、積極面發展。如修正聘用條例之前應與教師工會等團體多加溝通,多聽取兼任教師意見。對於已遭解聘或不續聘之兼任教師,教育部應與相關大學院校協調,如何進行補救。

因此,本會主張教師不分兼任專任,應一體適用《勞基法》。《勞基法》為勞動行為之最低標準,而非高標。教育部如不能保障高教環境,連勞動基準之最低標準都無法捍衛,又如何能力抗教育商品化與私校倒閉退場之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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