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
歷時三年,經過冗長的審判程序,
《法操》長期關心太陽花學運,撰寫法庭旁聽解析。在過去,《
太陽花立法院案,涉及三項主要罪名,分別為:「煽惑」
法院首次採用「公民不服從」作為理由
檢察官所指被告等人「煽惑」他人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法院參酌國內外學說「公民不服從」的7大要件:
(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
而本次的太陽花學運,完全符合以上七點。
首先,兩岸服貿協議是國家的公眾事務,被告等人認為立法院無法表
再者,觀看當時的狀況,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審查後,客觀上是已無
「警察維持秩序」與「民眾言論自由」的界線
至於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被告蔡丁貴等人,
就此部分,法院認為,當時的集會秩序尚屬和平,
因此,法院認為,警方舉牌警告行為,並不能說完全沒有瑕疵,
「妨害公務罪」——舉證不足、手段未達強暴脅迫
針對「妨礙公務」的部分,也是太陽花立法院案自審理以來,
而就手段部分,認為被告「無積極」攻擊行為,
本次的審判結果,可謂替台灣民主施打了一劑強心針,
參考資料:
1060331被告黃國昌等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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