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外稿

李佳玟:為什麼到現在還是有法官認為蘇建和他們有罪?

文/李佳玟(成大法律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從以前到現在,有兩種說法一直在司法界流傳。一種就是,如果你看過蘇建和案的卷宗,你就會知道蘇建和三人真的有做。意思是,沒看過卷宗的人就沒有資格論斷本案判決的是非。一種是蘇建和三人真的有做,只是因為當時蒐證技術不夠好,但現在大家對於證據的要求提高,所以法院沒辦法定這三個人的罪。

第一種說法是某個法官告訴我的,我聽了覺得不可置信。我說,被告有沒有罪,法官必須也只能透過判決向外界交代。如果法官無法在判決裡說服大眾,她/他為何認定蘇建和三人有罪,就給了有罪且死刑的判決,這法官無能且失職,還好意思拿別人沒看過卷宗來堵住批評?法官朋友一秒領悟,他同意我,還說:「難不成以後宣示判決還得一併附上卷宗?」

第二種說法我常聽說,這幾天還從某個年輕優秀的實務工作者那裡聽到。聽到這樣的話,我既憤怒又擔憂。憤怒的是,姑且不說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早該在二十年前判蘇建和三人無罪,實質來講,欠缺足夠的證據,被告也有可能是真的無辜。事實上,到現在還會講說「三人其實有做,只是當時蒐證技術不佳」的實務工作者,毋寧是希望提供合理懷疑 — 有可能是當時的蒐證技術不好,有可能請來證明蘇建和三人真的沒有做的李昌鈺,在重建現場時,對於命案現場的衣櫃少量一公分,多人擠不進去狹小空間有可能有其他原因。實務工作者提了這麼多的可能性,不希望稱蘇案「冤案」,就是希望大眾不要隨便地定司法的罪。

看到實務工作者用這樣的理由爭執,我只有憤怒。實務工作者所想的居然不是如果蘇建和三人真的有冤,持續被懷疑對他們這樣非常不公平,而是優先想到自己這麼認真不該受委屈,司法的信譽該被優先考慮。曾幾何時,無罪推定原則不是用在面對生死重刑的被告,而是用在司法身上??如果被告沒有辦法獲得無罪推定的保護,司法時時得拿無罪推定原則來捍衛自己,自己不覺得尷尬嗎?

擔憂的是,這樣的想法居然在年輕實務工作者的心中出現。這些人不是在司法改革年代之後接受法學教育的嗎?在唸書時,他們不知道台灣這幾個重大冤案嗎?他們不知道台灣近年來的司法改革,有不少是這些冤案所推動的,蘇案尤其對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改革具有巨大的影響與貢獻?台灣的法律從來不是神奇地隨著時代的進步而進步,是一個又一個的案件,讓人看到司法體制的昏聵,法律的不足。老師在刑訴課堂上因此必須講冤案,否則學生不會知道某些法律規定背後的血淚,不會知道那些改革,是有人用自己的人生幫台灣社會換來的;不會知道現行法律還是不足,所以有人遲遲地無法平反,在看守所裡持續煎熬。改革的路漫長且艱辛,既有的體制即便再昏聵,永遠有抗拒改革的主場優勢。

不過,雖然法學教育該為年輕實務工作者欠缺歷史感負責,但是我卻感覺,這些年輕實務工作者對蘇案的反應還有別的原因,反映出司法界近來讓人憂慮的心態。

王子榮法官用蘇建和等人申請刑事補償案件所衍生的法官評鑑案件,抨擊當時送評鑑之司改會的文章(《怪獸與牠們的產地?論法律人評鑑基金會》)登出來之後,我看到有些年輕實務工作者很快地附和,興奮地支持法官評鑑委員會104年度評字第4號評鑑決議書,在網路上寫下令人驚愕的留言。

我一直在想,這些受到新世代法學教育的年輕人,為什麼一直讓人想起當年那群出來開記者會的法官?他們可知道,當年有一群處理過蘇案的法官出來召開記者會,在那個台灣司法史上空前絕後的記者會裡,有法官公開表示,他從小考試都第一名,他絕對不會判錯?還是說,這些年輕的實務工作者因為對於司改會太過厭惡,覺得司法公信力低落都是司改會害的,所以只要抓到可以攻擊司改會的機會,就不願意放過,絲毫沒有想過這個評鑑決議書反而可能證明法官評鑑是效能不彰的,司改會是對的?

即便這些年輕的實務工作者的確優秀而認真,外人看到的是,他們為了捍衛司法的尊嚴,不知不覺地用著「請給我們無罪推定」的態度,捍衛那個其實是台灣司法體系一直拉不下臉來承認錯誤的案件。就是這樣的心態,在政黨輪替司法改革之後,蘇建和三人還是只能委屈地自證無罪,委屈地被速審法無罪定讞(然後一堆人拿這件事說嘴)。今日,為了證明一切都是司改會的錯,有些年輕優秀的實務工作者甚至開始捍衛起老法官大有問題的訴訟進行方式!!

而我們這些司法牆外的人,就在這樣的反應裡,看到司法改革為什麼必須持續進行的原因。

(原標題:2017年蘇建和案告訴我們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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