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爭取華航空服員勞動權益,自106年4月起針對七大訴求向華航公司要求協商,然而華航公司始終不予理會,這期間除了5月27日工會申請的調解會議,以及6月7日罷工投票前一日勞動部召開的會議之外,華航公司高層從未就七大訴求與工會進行任何一次會議,也正是華航公司的無賴蠻橫,才造就臺灣工運有史以來第一次的職業工會罷工。
而在罷工結束之後,華航公司非但不思考如何履行罷工後所簽署的協議,反而是找來法界專家積極研究如何玩弄文字遊戲,規避承諾,尤其是針對工會組織發展至為重要的「禁搭便車」條款。面對華航公司的惡意違約,勞動部跟桃園市勞工局視若無睹,前勞動部長郭芳煜作為當天會議的主席,竟不敢公開表明立場;桃園市勞工局作為主管機關,也不敢備查團體協約,工會無奈尋求最後的救濟管道,也就是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希望該會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最後卻發現,整個政府機關從上到下,全部都採取法條中對勞工最為不利的看法與解釋。
罷工後所簽定的協議,當然是團體協約!
工會一共提出五項請求裁決事項,對於最關鍵的議題,也就是0624罷工當日的協議是否為團體協約,裁決委員會採取了最限縮、最不利於勞工的解釋,也就是「除非申請人所提調整事項爭議經調解成立」,才是團體協約。調解成立的結果,視為勞資雙方的團體協約,而工會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提交調解、調解不成立勞方進行罷工投票、最後採取罷工行動後所簽署的協議,竟然反而不能是團體協約,這個邏輯是何其荒謬!請問裁決委員會,工會105年5月27日調解會議中的七大訴求,跟罷工行動後所達成的七大協議,難道有任何差異嗎?既然沒有差異,勞資雙方的協議,是透過調解會議成立,或者罷工行動後成立,到底有什麼不同?
對此,裁決委員會完全採用資方的說法, 0624協議是為了「平息罷工」所為的「一般性團體協商」,刻意降低罷工後協議的法律效力。裁決決定書表示,一般性團體協商,只有發生債法效力,不必然成為勞資雙方勞動契約的內容,事後仍須要修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簽訂團體協約等程序。試問裁決委員會,掌控這些程序的進度和內容的優勢,哪一項不是掌握在資方的手裡?罷工行動一結束,壓力消失,資方只要先用程序和時間拖延,接著再玩弄文字內容,就足以讓罷工協議的效果喪失;依照現行法制,對於資方違背罷工協議,不願意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就只能再送一次裁決,即便資方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也就是再罰一次錢,換言之,工會大費周章進行罷工後的效力,還不如調解會議;但是在沒有外部壓力的狀況下,調解會議要能夠達成調解成立,犧牲掉的永遠是勞方的權益。
裁決委員會對於緊張的勞資關係,通常都會建議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如果雙方遲未能達成協議,再審視是否有違反誠信協商原則,如果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就予以裁罰。但是,資方如有體恤勞方的誠意,根本不會有不可解決的爭議;資方如無意解決,那麼再多的協商也是徒勞.本會在此希望裁決委員會認清,這套貴會以為可以促成勞資和諧的操作方式,根本就是昧於現實;在沒有勞資爭議行為的狀況下,不想屈就惡劣勞動條件的勞方,就會持續困在談判桌上難有進展,而想要達成協議,就只能順從資方要求。
透過刻意降低罷工協議的法律效果,搭配限縮團體協約的認定,非常明顯,裁決委員會根本打從心底不希望臺灣工會進行罷工維護權益,那些所謂的法理,都只是貫徹政府打壓活躍工會的藉口。
裁決委員會正在限制罷工行動
罷工是勞工最後能夠使用的合法爭議行為,在法律上也有非常嚴格的使用限制,但是罷工行動最困難的不在於法律,而在於人性的考驗,克服秋後算帳的恐懼、依賴會員間的彼此信賴,以及停止提供勞務的執行力。相較於資方執行政策的專制,罷工行動是非常民主的,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勞方訴求,與資方進行調解,接著再由全體會員投票確認是否同意進行罷工行動,再由全體會員共同執行投票的結果,如決定執行罷工,最後再一起面對可能而來的秋後算帳危機,或是共同享有罷工成功後的果實。
因此,非不得已工會絕不會使用激烈的罷工手段,但當勞工真的必須使出罷工手段來抵抗不公平對待時,在罷工投票通過後,勞資雙方都自應體認到,罷工行動就已處於一觸即發的狀態.罷工如同作戰,既不是不宣而戰,那麼所謂的突襲,本就是求勝的手段之一.如前所述,臺灣勞工要執行罷工決議,要經過許多法律上的關卡和程序,在這中間資方不思考如何改善勞資關係,一味的壓制工會,最後勞工取得罷工權採取罷工手段,裁決委員會卻表示,資方當然可以採取反罷工獎金來抵消工會罷工行動,(更別提反罷工獎金的數額根本不是裁決委員會所謂「未逾比例原則」的1000-2500元),對勞方行動之嚴苛,對資方做法之寬容,由此可見一般。
勞工尊重自己職業,但不代表公眾利益可以無限上綱做為壓榨勞工的藉口,而用公眾利益來綁架勞工不得行使爭議行為,或是煽動顧客與勞工間的對立,更是居心叵測的行為。
這是一份偏袒資方的裁決決定書
唯一確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內容,是「相對人與企業工會達成協議,違反兩造於105年6月24日協議中有關外站津貼調升之禁搭便車條款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表面上看起來是確認華航公司違反禁搭便車條款,但面對華航公司的違約條款,裁決委員會卻推給民事法院認定。細究內容,對於本會的禁搭便車條款效力、華航企業工會所簽訂出來的黑箱密約效力,裁決委員會採取非常閃躲的方式處理;一方面表示華航企業工會「的確與華航公司立場一致」,另一方面又表示「姑不論該工會(即華航企業工會)是否有能力行動,相對人於申請人罷工後確無力再面對企業工會另一場抗爭行動」,明顯採取偏袒資方的立場。綜觀整份裁決決定書,對勞方均以最高標準檢視,卻對資方的不當行徑輕描淡寫。
民國100年創設裁決制度時,被勞動部當作強化工會運作的政績,號稱能夠用最快的速度讓工會取得正義,然而這六年運作下來,基層工會卻悲哀地發現,裁決委員會淪為替無能勞動部最後擦脂抹粉的單位,而在這份關於華航公司違約的105年勞裁字第41號決定書中,工會更發現國家運作打壓活躍工會、撲滅工運火苗的斧鑿痕跡。許多具抗爭能量的工會在裁決制度裡面被拔掉牙齒,喪失力氣來抵抗刻意打壓工運的國家法制;下一個值得關注的案子就是臺鐵產業工會依法休假懲處案,還沒進入調查程序,勞動部就公然表示尊重臺鐵局對員工的懲戒;以裁決委員會現行的運作表現,專家學者的公信力在勞工心中恐已消磨殆盡。
這份偏袒資方的裁決決定書就是告訴臺灣勞工,國家機器可以任意曲解法律犧牲弱勢勞工,表象的公平中立只是踐踏弱勢的遮羞布。
勞工唯有自強方能自救,本會也隨時作好下一波的抗爭準備,請無良資方及無能政府準備好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