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誰是金融業慣老闆?」
金融業適用勞基法20年 工會批評資方長期惡意違法
全金聯公布違反勞基法裁罰件數最多的金融機構:
1.南山人壽 2.花旗銀行 3.元大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金融業最常見違反勞基法態樣:
1.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2.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3.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4.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本會前身為「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成立於1993年,時值政府強行推動公營行庫「民營化」政策,銀行員面對未來的政策面、法律面、以及新的勞資關係諸多挑戰,在工會組織發展上,陸續成立「產業工會」(即現在的企業工會)以擴大勞工團結力量;在勞動權益保障上,則提出銀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動訴求,以抗衡資方「於法無據」的敷衍塞責!然因當時財政部及銀行業者(政府於1991年同意16家新銀行籌設)強力杯葛,工會展開長達8年的適用勞基法之役,銀行、證券、信合社及保險等金融業才陸續於1997年5月1日後為勞基法指定適用行業(表1),這是工會歷經無數坎坷、艱辛,所爭取到的重要勞動成果!
表1:金融業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時間
時間 | 適用勞基法的金融業 | 時間 | 適用勞基法的金融業 |
1997/05/01 | 銀行業、信託投資業 | 1998/04/01 | 保險業 |
1998/03/01 | 金融及其輔助業、信用合作社業、證券業及期貨業 |
近來社會各界為了勞基法「一例一休」的修法爭吵不斷,工會對於資本家動輒威脅出走的論調非常不滿!因為縮短工時、避免過勞不僅是世界趨勢,也是國家向前進步的重要指標;很多業者其實就是為了節省人事成本,無意守法、壓榨勞工,卻搪塞卸責說是勞基法規定僵硬、缺乏彈性,甚至藉故長期違法(濫用「責任制」、濫權解僱、不給付加班費…)
規範台灣勞工工時、工資等重要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勞動基準法實施至今將近33年(1984年8月1日生效施行),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機構適用該法也將滿20年;雖然這幾年有些金融業工會透過與資方簽訂勞動條件比勞基法較優的團體協約,卻也不時傳出金融業者違反勞基法的勞資爭議。
勞基法第80-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為進一步了解金融業者是否落實遵守勞基法,本會根據勞動部網站所連結的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所公布之裁罰案件資料,經由逐筆比對及統計(截至2017年4月20日),於五一勞動節前夕召開記者會,由本會林萬福理事長主持,公布金融機構的違法大戶及金融業最常見的違法情形。
本會彙整統計這幾年全國各縣市(包括6都)所公布的裁罰情形,金融業總計被裁罰289件(359筆裁罰資料),台北市138件(208筆裁罰資料)、桃園市45件(筆)、高雄市35件(筆)、新北市20件(筆)、台南市13件(筆)、台中市11件(筆),其餘縣市共計27件(筆)。由此可知,金融業裁罰件數最多的是台北市-138件(208筆裁罰資料),6都共計262件(332筆裁罰資料),原因應與金融機構的總公司絕大多數設立於台北市、金融機構據點聚集於6都有關。尤其,最近兩年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專案勞動檢查及推動陪同鑑定人制度,加強督促相關業者遵守法令,也有收到初步成效。
不過本會指出,勞基法第80-1條第1項明定違反該法並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卻只有5個縣市有確實依法公布負責人姓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縣),其他縣市則是完全沒有公布(或僅部分公布),還有少數縣市資料嚴重缺漏(僅公布到2016年,之後就沒有相關裁罰資訊;或者無法查知公告起迄時間);值得一提的是,全國僅有新北市公布違法案件的裁罰金額。對於各縣市所公布的資料內容凌亂闕漏,本會認為地方主管機關有刻意掩飾或是故意資料疏漏的問題,建議勞動部應該規範制式表格,請各縣市主管機關據實填寫。
其次,金融機構違反勞基法而受裁罰筆數最多的前三名為:南山人壽(20筆,【違反第32條第1項】11筆最多)、花旗銀行(19筆,【違反第24條】9筆最多)、元大銀行(14筆,【違反第24條】7筆最多)與國泰世華銀行(14筆,【違反第30條第5項】6筆最多)(相關說明詳如表2)。本會指出,銀行、保險是受國家高度監理、強調法遵稽核的行業,誠實信用為經營的核心價值;然而據知竟有銀行擺明沒在怕勞檢,大不了多編預算繳罰鍰,或是在勞檢時拒絕提供完整的員工出勤紀錄。尤其像花旗銀行、元大銀行違法未給付加班費的問題如此嚴重,本會重申,受裁罰銀行應把積欠的加班費還給員工,否則主管機關應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祭出同法第27條規定「令雇主限期給付」,以維勞動權益。
表2:違反勞基法而受裁罰件數最多的金融機構
排序 | 金融
機構 |
裁罰筆數 | 違反勞動基準法條款 | 違反法規內容 |
1 | 南山
人壽 |
20筆:台北市(10筆)、桃園市(4筆)、新北市、台中市、宜蘭縣、苗栗縣、屏東縣、彰化縣(各1筆) | 第32條第1項(11筆)
第24條(3筆) 第32條第2項(2筆) 第30條第5項(1筆) 第35條(1筆) 第80條(1筆) 第49條第1項(1筆) |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
2 | 花旗銀行 | 19筆:台北市(11筆)、新北市(5筆)、高雄市(2筆)、台南市(1筆) | 第24條(9筆)
第30條第5項(6筆)第30條第6項(2筆)第32條第2項(1筆) 第38條(1筆)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3 | 元大銀行 | 14筆:台北市(9筆)、桃園市(2筆)、高雄市、新北市、台東縣(各1筆) | 第24條(7筆)
第32條第2項(3筆) 第36條(2筆) 第39條(2筆)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3 | 國泰世華銀行 | 14筆:台北市(9筆)、桃園市(2筆)、彰化縣、新北市、台東縣(各1筆) | 第30條第5項(6筆)
第24條(3筆) 第32條第1項(2筆) 第35條(1筆) 第38條(1筆) 第50條(1筆) |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未依規定給予員工產假期間工資 |
再者,從主管機關公布的資料可知,裁罰資料總數為359筆,其中「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43.5%)」、「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15.0%)」、「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12.3%)」、「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7.0%)」分居金融業違反勞基法態樣的前4名(詳如表3)。工會批評,雇主長期以來不依法給付員工加班費、違法要求勞工超時加班,甚至為了規避加班費,竟無完整員工出勤紀錄,以及無視加班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這些違法事項根本就與此次勞基法「一例一休」的修法毫無關係,而是雇主長期惡意違法的心態所致。
表3:金融業最常見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態樣(裁罰資料總數:359筆)
排序 | 違反勞基法條款 | 裁罰筆數 | 違 法 情 形 |
1 | 第24條 | 156筆
(43.5%)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
2 | 第32條第2項 | 54筆
(15.0%)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
3 | 第30條第5項 | 44筆
(12.3%) |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
4 | 第32條第1項 | 25筆
(7.0%) |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五一勞動節將屆,今年勞工遊行將提出「反剝削」、「要保障」兩大訴求,直指政府勞基法改惡及年金制度修惡,將直接影響廣大勞工勞動權益;為此,本會邀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賴香伶局長、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謝政達局長及本會創會理事長黃玉炎先生、全金聯法律顧問詹文凱律師座談,並有多個工會團體代表與會發言,除了回顧金融業工會推動適用勞基法的點滴艱難,也從政策及法令層面探討如何落實勞基法,以保障廣大勞工的權益。
本會強調,勞基法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金融業者不應為了逼業績、省成本等考量,以諸多藉口認為該法有窒礙難行之處;而是應該思考如何調整及增補人力,以及檢討如何落實遵守相關勞動法規,期使員工能於工作及家庭生活取得平衡。本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業者違法的情形後,將會把這份資料提供給金管會,要求金管會嚴加督促金融業者面對違法頻頻的問題徹底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