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你投了嗎?高中學生會選舉到底在幹嘛?

文/蕭唯善(台中市立文華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如果你有在看新聞,今年是個充滿變數的熱鬧選舉年。1月美國川普總統就職,3月荷蘭大選,4月法國總統選舉,5月南韓總統選舉,6月法國國會選舉, 9月德國大選,英國國會也宣布提早三年大選。

但對高中生而言,這陣子最熱鬧的,其實應該是在高中校園。從4月起,全國506所公私立高中職、79萬多名高中學生將選出106學年度的學生自治組織會長。

你投了嗎?

以筆者服務學校剛出爐的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投票率達51.9%(不含廢票),近三年來皆有近一半的學生未參與投票;中部指標性第一志願學校的學生會會長選舉投票率更只有29.2%(不含廢票)。雖然筆者未調查其他高中學生會長選舉的投票概況,但高中生對於學生自治組織的選舉似乎還在五里霧中,沒有意識。

學生會是什麼?能吃嗎?

這是個好問題,因為對很多高中生而言,吃很重要。如果你在校園中去問十個人絕對會有十個人說學生會不能吃,但是也會有十個人說不出學生會完整的定位、功能,甚至有八成的人根本不知道現任會長是誰。

好,我們來說說到底高中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班聯會、學聯會、代聯會)是什麼?為何要有這個?可以幹嘛?

Q:學校可以不設置學生會嗎?
不行,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Q:學生會是學務處的附屬(或協力)單位嗎?
不是,因為上述第53條是放在《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第八章「學生權利及義務」,而非第四章「組織及會議」。學務處依法應為監督輔導的角色。

Q:學生會能幹嘛?
依上述第53條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的「學習目的」外,更重要的是代表全校學生參與以下依法應參與的各項委員會出席、規章研訂或會議,臚列如下:

第52條(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第54條(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第55條(學生權益之維護)
「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其人數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25條(校務會議審議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26條(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例如: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服儀委員會、畢業獎項評議委員會…等,按第55條原則各校皆應訂定學生參與的校內法定規範。

此外,第43-1條「課程審議會之設置及組成委員」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產生程序也要有學生代表的參與提名。

以上數條文明顯揭示了《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以法律保障並推動高中校園內學生自治的教育目的與體驗實踐之目標。

或許學生自治能力尚未成熟,但是這是他們學習上的權利,透過國家法律的制度性保障,不得任意剝奪,學校有責任義務更積極地扮演「協助增進」的角色。

校園中學生會的真實模樣

好,我們再來看看到底高中現場的學生會實際上在幹嘛?

筆者搜尋學生會政見的網路新聞事件,直接跳出來的是:

成大學生會選舉政見犀利 設情侶宿舍八爪椅

我們這裡不討論大學學生會的部分,因為大學生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以及大學自治的憲法保留與高中生有基本條件上的不同。但正因為高中學生會的運作流於形式主義,此經驗導致大學學生會選舉無人參選,投票率奇低也就不足為奇了。

雄中學生突顯不滿竟踩納粹紅線 學校協調學生急撤選舉公報
雄中學生會決議,取消向國旗、國父遺像敬禮儀式

這裡並不是要針對雄中來說項,而是藉由這樣的新聞事件來思考目前高中校園內的學生會運作和功能其真實情況為何?以筆者待過兩所國立高中的經驗所見,很多學校學生會的主要功能很像「協助」學務處舉辦學生活動的組織,諸如舉辦畢業典禮、學生舞會、園遊會、紀念品義賣、飢餓30等等一些活動性的工作,透過上述對學校活動的參與經驗,的確可以培養學生會成員承辦活動、解決問題、創意思考、協調溝通合作的能力,但是似乎學生會的功能也限縮於此。如果學生看到的學生會做的都是這些工作,那無怪乎每次學生會會長選舉的政見內容僅能出現諸如:「爭取多校聯盟特約卡」、「爭取開放午間點歌」或「爭取新生交流活動」等訴求。

事實上學生自治的內涵尚包括學習「校園民主」的運作,而這「運作」除了參與「執行」外,還有參與「決定」這個層次的重要意義(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第54條、第55條、第25條、26條)。大多學生自治組織的架構下設立的工作小組不外是公關組、活動組、行政組、總務組、美宣組等例行事務工作的任務編組,少數偶有設立學權組(通常是大型、指標性學校)。從此可以看出當前高中學生會運作上之偏重與欠缺。

如果把「學生自治」當成一個「學習歷程」,那學習的目標自然不會是「協助學校行政」,但是並非「不得協助學校行政」辦理活動,而是協助學校行政辦理活動不能是「目的」,只能是達成目的的「手段」。那,目的是什麼?當然是學習自治,學習參與,學習校園民主的運作。

再者,學生會運作上的困難最常見於和學校溝通協調的「挫折」上。很多學生會與學校溝通的管道都是以「非正式」方式進行,由會長「私下」直接跟主任談,但主任往往只回一句「我們會參考看看。」然後就沒下文了。似乎學生會決議的案子在整個程序進行到了學校這關,才是真正的「議決的開始」。

此外,學生會的運作還會遇到諸如:成員向心力不足、學生認同感不足、效率低迷、較無經驗、沒有權限、學生會重要幹部都是會長自己同學、經費不足(有時還要自掏腰包填補缺口)等等問題。

學生會自己的反思

從每年學生會會長選舉的低投票率或高廢票率現象,可以想像很多學生自己對學生會的「期待」或「想像」是如此的「不期待」。為何不期待?因為平常對學生會的存在感非常薄弱。學生會沒做事嗎?你去看看很多學生會的幹部常常忙累得跟鬥牛犬一樣,怎麼會沒做事?那同學們為何還如此無感?唉,這是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到底是學生對公共事務冷漠,導致學生會功能不彰?還是學生會功能不彰,導致學生對公共事務的冷漠?(靠北版顯示一切都只是學校的陰謀……)

你覺得學生會做的事真的是學生需要的嗎?你覺得學生會反應的意見或立場主張可以代表學生真正的意見嗎?

其實上面的問題正是真實社會運作的寫照~先有公民社會才有民主?還是先有民主才有公民社會?民選的代議士是否等於民意?

我認為可以從形式上的正當性和實質上的正當性來思考:以訂定服儀規範為例,學生代表參加服儀委員會跟各方代表討論服儀規範時,其所持的立場主張是否是經過之前全校學生公開討論之後的立場主張?還是僅是這兩位學生代表當下「自己的」主張?如果沒有經過班會的議題討論、班代大會的意見收攏、服儀公聽會各方立場的陳述,最後回到服儀委員會代表「民意」對服儀規範進行審議,那麼學校的同學當然不會知道學生會反應了什麼?但是如果學校沒有安排班會討論題綱、沒有舉行公聽會甚至沒有召開服儀委員會進行討論呢?孩子,這正是學生會應該代表學生向學校要求的啊!

學生會經公開選舉產生會長,依法組成學生會,這僅是形式上的正當性,學生會要代表學生意見去跟學校對話甚至參與學校事務的決定,基本上要經過相當民意的蒐集整理、內部幹部會議,而非那個去開會的學生代表他個人的事。這是實質的正當性。

校務會議,終極戰場?

很多學生悲觀的認為,就算今天學生會提出了對校園公共議題的提案,最後進到校務會議的表決時,學生代表往往只有一票(甚至0票,因為僅得列席,沒有表決權,但這樣並未違反《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範),這種學生參與決定的機制根本就是一場大人的騙局,用來成就所謂的「校園民主化」神話。當然我也聽說過嘉義某國立高中學校法定校務會議組織章程中的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人數只要是「班級選出」的代表,都可以參與校務會議,並且具有表決權,於是校務會議時常出現幾十位學生代表參與並表決的「盛況」。

但是孩子,老師並不是要鼓勵你們用爭取人頭的方式來決定民主的結果(這也就是現在公民社會對民主最大的誤解),你們應該思考怎樣用理性的思辨對話、溝通說服,去讓參與校務會議的師長們瞭解、同理你們訴求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使他願意在表決的時候將票投向你們。

回到教育的本質上,教育法學者許育典教授曾為文指出,我國《教育基本法》以學生的自我實現作為教育基本權(受教育權、學習權)的核心建構,並將教育基本權作為制度性保障的基礎。一個高中校園中學生自治組織的選舉背後其實代表了一個學生自我實現與學習之間建立的「雙向式因果互動」的自由空間,以及它的具體實踐。這一場「一年一度」發生在高中校園中的民主初體驗,其實遠遠比你我想像的更為重要而神聖。

所以我要再問一次:你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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