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轉
集遊保障未落實,妨害公務遭濫用~
2014年04月11日傍晚,群眾因中正一分局不當驅離公投盟的集會、並作出「以後不再許可集會」等超越憲法之行政處分,自發前往「路過分局」。其中Savungaz Valincinan、陶漢、洪崇晏、蕭年呈等四名參與者遭起訴,於2016年12/30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罪名判決四名被告有罪,提起上訴後訂於今日(05/11)下午進行二審第一次審理。
對如今「集會遊行保障法」遲未修法,且「妨害公務」罪章當中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公務員等條文,乃至其他刑法與行政法規,被用來處罰和限縮集會遊行的情形越見頻繁,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民間司改會、台權會、永社、高教工會等團體與本案及其他案件被告,今日下午二時於高院前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及司法部門,儘速修正「完整落實集遊權」的保障法,檢討被濫用的其他法規,並且停止再以司法訴訟或其他行政處份的方式,迫使集會陳抗參與者承受不必要的代價!
本案被告痛批,長期以來警方對人民陳抗採取各種粗暴執法行為,卻難以被究責,行政院事件的施暴員警如今仍然找不到,但反之人民陳抗只要稍有冒犯,不論是肢體接觸或者激烈言詞,即便並未造成任何傷害,卻幾乎都會被以妨害公務相關罪責所追訴,顯然是對於人民集會陳抗的權利有意且嚴重打壓,只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卻不解決問題。
各聲援團體強調,集會遊行「和平與否」才是重點,緊急、偶發、有無首謀、報備與否、禮貌與否都不應該成為限制人民集遊權、甚至加諸刑罰的理由,縱使人民陳抗與警方有肢體接觸,亦應考量行為本身是否即為言論表達的一環,是否即是在質疑、阻擋政府不當行政,若是,則亦應將之視為和平集遊陳抗的一部分,不應濫行加以刑罰,更不應該如目前集遊法當中的第30條,特別針對抗爭者而訂立更嚴峻的刑罰。
聲援者也進一步痛批侮辱公署、侮辱公務員等刑罰是威權遺毒,許多國家對於單純批評、侮辱國家象徵或者機關權威的行為,都視為言論自由範圍並除罪化。以高若想參與兼任助理納勞保抗爭並對公務人員捏蛋為例,被捏蛋的公務員如果覺得不舒服,可以進行民事追究,沒有任何公務受到阻礙,國家根本沒有理由特別保護政府高官、甚至額外以更嚴厲的刑法追訴,台灣還保有侮辱公署或者侮辱公務員的罪名,是「不民主的象徵」。
而今年一月高教工會抗議到教育部訴求兼任教師納勞基法,亦有成員遭到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由移送地檢署,顯示集遊法如今仍是政府用以打壓抗爭者的重要工具,對於相關法規的修正,集盟及各團體呼籲:集會遊行和陳情抗議是人民最基本的發聲手段,政府應該將街頭還給勞苦大眾;除應儘速適用兩公約對於和平集會遊行權的保障,刪除不必要的程序和行政限制,修改集遊法和其他法規,去除針對陳抗行為的罪刑;更該避免濫用警力對於陳抗行動過量干預,提高警察人權意識訓練,莫使警察成為鎮壓人民的打手;當然也不該再動輒以公共危險罪、廢棄物清理法等其他法規,或者額外設立禁制區、強制排除等行政措施對抗爭者加以威脅和排除。
記者會最後,出席者共同高呼「集遊保障未落實,妨害公務遭濫用」、「抗爭有理,反對濫訴」等口號,本案被告也進入高院進行二審第一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