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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杜絕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全教總建議修法重罰

文/全教總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全教總強烈要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應另訂「6歲以下幼兒」及「6-12歲幼兒」規範,以保障幼兒及學童身心發展。

幼照法已明訂師資、設備、課程及軟硬體標準,且幼兒亦有多項學前教育學費補助,然而,以補習班立案卻偽裝幼兒園違法招生幼兒的案例層出不窮,顯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確實有疏漏之處。

全教總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於5月15日召開「補習教育亂糟糟,六成違法做幼兒園」全國兒童安全日記者會,抽檢173家補習班,有66家違法經營幼兒園,其中雙北違法比例竟然高達6成。

全教總表示,補習班經營幼兒園有諸多問題:

一、師資寬鬆,任何人皆可任教,專業度不足的師資常是體罰或造成性侵害事件的主因。

二、無明訂師生比,幼兒園2-3歲為1:8,3-6歲為1:15,但補習班卻可以一師教60個幼兒。

三、幼兒園為逃生之考量,僅能使用1-3樓空間,然而補習班卻可以用地下室或四樓以上,遇有危險時,幼兒將是最大受害者。

四、設施設備皆無規範,不適合幼兒使用,常是幼兒意外傷害的主因;反觀幼兒園樓梯、廁所、室內空間皆有明確規範,提供幼兒較安全的環境。

全教總建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應增設第六條之一,規範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及「六歲到未滿十二歲」,其辦理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加註於立案證書上,以供家長辨別;針對違反幼照法47條之補習班負責人予以開罰。以杜絕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造成幼兒身心受創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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