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法操司想傳媒
106年3月24日的憲法法庭,舉行了「民法婚姻篇章未納入同性婚姻是否違憲」的釋憲會議,由司法院長許宗力擔任審判長,帶領13位大法官,並邀請六位鑑定人(陳愛娥、張文貞、李惠宗、陳惠馨、劉宏恩及鄧學仁)針對以下四個爭點進行討論:
一、《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别」兩人結婚?
二、第一項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規定?
三、第一項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四、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
司法院依法在兩個月內,於106年5月24日下午兩點,做出決議。
《法操》也根據釋字第748號,替各位整理重點如下:
本釋字之要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換句話說,限制同性婚姻,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此章節將來勢必會有所修改。
司法院歷來所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是由於從以前到現在,台灣社會環境大多以異性婚姻為主,才會有此說法。但司法院從來沒有就「相同性別」的兩人能不能結婚作成解釋。大法官認為,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就有結婚自由,包含「要不要結婚」或「與何人結婚」(釋字362)。此種自主決定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而反對同志婚姻的民眾一直擔心「若同志伴侶可以結婚,會不會影響現行婚姻制度?」司法院也特別提到,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所以,不論是異性婚姻還是同性婚姻,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關於有部分民眾認為「同性性傾向」是一種需要治療的「疾病」,司法院也點出,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也就是表示,同性相愛之二人,並非不正常,就如同喜歡異性的其他人,這些都是人生的一環,並非什麼疾病。
再者,反同團體也一直提到,同性之二人結婚「沒有辦法生育」所以不可以結婚,但事實是,婚姻章中,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所以「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故不能以此做為反對同性婚姻之要件。
最重要的是,新聞稿中提到,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也就是說,無論是要立專法、修改民法等,都需在兩年內做出相關修法,若兩年後仍沒有同性婚姻相關修法,同性伴侶們就可以直接向戶政機關,依現行民法規定,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也請同志朋友們耐心等待,再過兩年,就可以擁有多一層法律保障的婚姻權利。
大法官此次釋憲結果,可以說是亞洲地區前無古人之大躍進,使台灣成為亞洲同志平權的先驅。而未來立法院會如何修法,到底是根據現行民法作修正?還是會立專法?《法操》也會繼續為各位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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