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管中祥
立委高金素梅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案指出,公共電視節目製作資訊不夠公開透明,應在公視網站公開製作廠商、預算經費等資訊,同時要求公視一個月內邀相關製作團隊及專家學者辦公聽會,提出改善辦法。
高金委員說得沒錯,公視應該要在網站公開製作廠商、預算經費等資訊,但如何公佈?何時公佈?可以進一步商榷。不過,要求公視在一個月內舉辦公聽會,不但沒有法源依據,更是干預了公視的獨立自主。
依公視法,公視和立法院的關係,就只是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提名的人選,即使公視主要經費來自政府編列預算捐贈,立法院至多只能技巧性的「凍結」,根本無權刪除。然而,高金委員竟然要求公視要召開公聽會,不僅踰越了份際,也踐踏了法律。
政治人物透過不同方式「監督」,或者「干預」公視運作的例子並不少見,最引起社會憤怒的是2008年立法院凍結公視預算,當時的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提案,要求公共電視等單位執行98年度預算時須逐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同意始能動支。此舉引起國際關注,包括國際記者協會、亞太廣電聯盟、以及大英國協廣電協會等都表達嚴正關切。而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團體也發起「搶救公視、監督國會大遊行」,三千民眾包圍立法院,最後解除預算凍結。
不過,民間團體除了「搶救公視」,也和公共電視簽署承諾書,主張監督公共媒體不是任由政治干預,而是在制度上建立與落實資訊公開、產業民主、公眾參與的內部與外部監督精神,其中關於「落實資訊公開」的部分則要求公視「依照公視法資訊公開精神,將公視的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薪資結構…,以及和行政、立法部門等往來公文全部上網公開。」
自此之後,公共電視也依法令將各樣資料公開上網,高金委員可以先行上網了解,公視是否依法公佈該有的項目,若是沒有,當然可以要求辦理。不過,公視可以作的還不僅如此,應該要進一步將這些資料進行大數據分析,告訴觀眾公視成立以來節目製播及採購的情形,以召公信。
高金委員出身演藝圈,一定非常關心台灣影視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公共電視都扮演起該國影視產業火車頭的角色,不僅要製播叫好又叫座的節目,還肩負影視人才的培養。他們的成功不單只有健全的體制,還要能自主與自律,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國會願意提供充足的經費,且不干預其運作。高金委員要求除了持續監督公視運作,建立一套公開套明的制度外,更應該以立法委員的身份提案修改公視法,提高公廣集團的預算,並且協助公視能公共問責,由公眾監督。因為健全、自主的公共電視才會有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