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等NGO組織
5/26週五晚間,中國再度透過「新華社」傳遞訊息,聲稱李明哲已經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遭到中國湖南省安全機關正式逮捕,並強調李明哲已認罪,將轉由司法機關調查。
台灣聲援NGO共同在此呼籲,如果中國現在才正式承認「逮捕」,而之前2個月的關押都不算是正式「逮捕」的話,中國「現在」就應該依照之前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於正式逮捕的24小時內依法「通報」台灣法務部與家屬,並讓當事人享有委任律師、接見、閱卷等基本中國法律保障。
中國的《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非常嚴重的罪名,也是中國過去常用來鎮壓中國國內異議人士與維權律師的工具。中國將這樣的罪名套用於一個非中國國籍的台灣公民身上,顯示中國政府對於外國人權工作者的侵害已經越趨嚴重,值得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組織一起共同關注。
李明哲本身的「被認罪」或是「自白」,是在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或甚至是遭到酷刑「逼供」之下的「非自願自白」,並不能作為「證據」。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及第54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中國對於李明哲案至今所採取的措施,已經嚴重侵害李明哲的基本人權,也完全違背「禁止無理拘禁」、「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國際人權法肯認之司法原則(世界人權宣言9-11條)。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即將於6月6日至23日於日內瓦進行會期,我們強烈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就中國在李明哲案上侵犯人權的種種行為提出質詢並予以嚴正譴責。
我們再次嚴正譴責中國以如此「大陣仗」的方式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也再次呼籲中國應懸崖勒馬,儘速依法通知李明哲家屬,保障李明哲的基本權益,與台灣政府進行有效溝通,莫再繼續與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基本價值背道而馳。
聲明團體: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教授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國會調查兵團
台灣自由圖博學會
經濟民主連合
獨立青年陣線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島國前進
民主維新協會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
(聲明團體持續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