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教工會
大學教授沒能在期限內升等,就等同是「不適任教師」,
高教工會自2012年成立以來,已有諸多大專教師與工會反應:
所幸,近來最高行政法院已做出多起定讞判決,宣告「
因此,高教工會撰寫了此份「教師集體提案,廢除限年升等,
(一)最高行政法院已多起判決定讞,確定不得僅因教師「
過去多年來,不斷引起爭議的大專教師「限年未升等,則不續聘」
此波判決以開南大學多位教師為核心,
細察學校與教育部的不續聘處分之所以被認定違法,核心原因在於,
綜合各個最高法院判決的判決書內容,至少有以下數點意旨:
1.大學法第19條(基於學術發展另訂不續聘之聘約條款)
2.教師行為是否違反聘約達「情節重大」,
3.教師行為是否違反聘約達「情節重大」而須不續聘,
4.學校未妥善按教師專業安排工作,
目前開南大學相關勝訴教師,都已返回學校任教。截至目前為止,
(二)廢除限年升等條款,攸關學術發展生機
除了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為理由外,
1.扭曲教學研究的本質:大學教師的任務,本在於追求學術獨立、
2.殘害教師身心健康:同時,工會也觀察到,巨大的升等壓力下,
3.教師被迫得更順從行政高層:另外,「限期升等」
4.掏空技職體系:工會還觀察到,「限期升等」
綜合上述,
(三)各校已有多起廢除限年升等條款的實例:東吳大學的案例
大專教師集體至校務會議提案廢除限年升等條款,已有先例。
能促成這樣的改變,關鍵在於東吳大學校內一群教師的積極作為。
為了供各校教師參考,在此附上東吳大學教師們的提案如下:
《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擬修訂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 15 條之 1
(刪除) |
第 15 條之 1
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初聘之專任助理教授, 已聘任之現職專任助理教授,自九十六學年度起, 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間內懷孕生產且未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教師於限期升等期間內有下列情形時,不計入升等期限: 一、因升等案件進行申訴或行政救濟之期間。 二、經學校指派兼任行政單位主管之期間。 三、依本校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獲准留職停薪之期間。 |
一、第 15 條之 1 違反《教師法‧第一條》明定教師權利義務, 二、依《教師法‧第十四條》,除其第一項所列十四款之一者外, 三、教育部中央申評會 104 年 5 月 18 日評議書引稱「學校僅針對已聘任助理教授職級(不及於講師、 四、自 103 年 8 月以來, |
第15條之2
應接受每五學年評鑑之專任教師,再評仍不通過,且有「教學不力或 |
第 15 條之 2
應接受每五學年評鑑之專任教師,連續兩次未能通過評鑑者, |
依《教師法》第14條,除其第一項所列十四款之一者外, |
資料來源:東吳大學104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104.12.09)會議紀錄
在東吳大學的經驗中,工會會員與校內其他教師的妥善溝通,
除了限年升等條款外,東吳教師們針對該辦法第15條之2的「
東吳大學校務會議發揮了合理審議校內重大規章的職能,
實際上,除了東吳大學,過去兩年來也的確有越來越多的學校,
(四)「後限年升等」時代的學術發展
廢除了限年升等條款,是否就代表大專院校教師不用再做研究,
相反地,我們期望隨著限年升等條款的廢除,能夠讓升等制度回歸「
相對於限年升等條款帶來的扭曲與壓迫,在「後限年升等」的時代,
而對於的確無法勝任大專教師工作的少數案例,
這樣「回歸常態」的改革也許不合乎少數學術行政高層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