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優質新聞發展協會
新聞置入議題最近再度引發關注,一方面政府仍以各種形式購買業配報導、違反預算法規定,另一方面商業置入更是氾濫成災、不忍卒睹。
為了讓新聞工作者保有基本的工作尊嚴,為了維護閱聽大眾接收真實資訊的傳播權,更為了讓台灣最為珍貴的民主資產得以健康成長,我們嚴正呼籲政府機關與相關業者應立即採取具體行動,遏止新聞置入的劣習與歪風。
媒體在新聞報導中進行置入性行銷,乃我國法律所不允,亦為民主國家之管制通則,原因就在於新聞置入嚴重違背報導真實的基本原理,一旦政治與商業力量都可以「買新聞」,媒體做為第四權的民主設計不但無所依托,公眾的傳播權亦將淪為泡影。
不幸的是,最近包括報社記者揭露的諸多事實卻顯示,不論是2011年初修訂預算法第62-1條禁止各級政府購買業配新聞,抑或是廣電法第33條、第34-3條,以及衛廣法第33條有關節目與廣告需分離的法條規定,如今似乎已成具文。即使早已存在的商業置入,依據我們的調查與研究顯示,其情形亦愈演愈烈,甚至有些媒體置入性行銷所得已超過正常廣告的營收。
新聞報導或節目不應進行置入性行銷乃民主體制規範媒體作為的最後防線,如果新聞可以被收買,公眾如何信賴媒體?社會如何溝通?台灣民主有賴社會公信力量支撐,媒體墮落所傷害者豈止是媒體自身而已!但我們發現相關政府機構與業界組織對此不是消極以對,就是不聞不問,委實令人氣憤與擔憂。
新聞不容變賣,民主不容傷害。我們要嚴正提出以下幾項呼籲:
一、監察院應秉職權即刻調查政府機關是否仍有違法置入情事;同時建請立法院修正預算法,明訂62-1條相關罰則。
二,各政府相關機構也應公開資料、明白交代是否有外界指責之違法置入情事,並立即改正。
三、NCC應針對廣電媒體之違法新聞置入進行調查並依法處,並應針對廣電媒體的新聞置入訂定更為具體、嚴格之認定標準。
四、廣告主與廣告公司行業組織推動拒絕新聞置入之自清行動。
五、平面媒體公會組織制訂新聞置入自律規範。
【聲明】新聞不容變賣 民主不容傷害 我們對媒體新聞置入現象的譴責與呼籲
2017-06-21
標籤: 優質新聞發展協會,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媒體改造學社, 置入性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