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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農林漁牧業納入四週變形工時 勞陣:勞動部囫圇吞棗

文/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農林漁牧業納入四週變形工時
勞陣:勞動部囫圇吞棗、行政怠惰,應撤銷預告

勞動部於日前(6/22)預告將指定農林漁牧業納入勞基法第30-1條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範圍,勞動部認為該行業:「工作時間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甚鉅,復因處理作業有其即時性及特殊性,容有於特定期間或時點繼續工作之特性。」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因為30-1條四週變形是勞基法當中工時變形幅度最大的條文,行業是否納入必須以最審慎的態度面對,即使農林漁牧業內有某些特定行業之勞動運作有其特殊性必須適用,但勞動部將整個農林漁牧業此一「大類」全面納入,違反過去以「細類」指定納入的原則,是一種囫圇吞棗與行政怠惰的作為,更可能危及農林漁牧業內其工作特性根本不適用之行業別的勞工權益。
  
勞工陣線指出,勞基法第30-1條是1997年勞基法擴大適用白領勞工時,為了四週內有勞動密集淡旺季特性的服務業,能讓勞資雙方可調節變形工時,順應企業運作,至今已經陸續指定加油站業、保全業、觀光旅館業、銀行業等41個行業適用,最新指定的是上個月納入適用的桶裝瓦斯零售業。
  
勞工陣線強調,「農林漁牧業」在主計處的「行業標準分類表」是屬於最大的十九個「大類」之一,而「大類」之下有中類、小類與細類。過去勞動部公告適用30-1條,都是以「細類」逐業納入。例如銀行業,是金融服務業(大類)之下金融服務業(中類)當中貨幣中介業(小類)之下的銀行業(細類)。由於各大類別的產業特性差異甚大,才需要以細類納入。例如牛飼育業、漁撈業與蔬菜栽培業之間的工作特質差異很大,牛飼育業為一常態性工作,一個月內勞動淡旺差異不大,實沒有適用之必要。
  
勞工陣線認為,即使有「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等相關業者反映其勞動特殊性,要求納入30-1條,勞動部也應將其「農事及畜牧服務業」細類納入即可,豈可行政怠惰以囫圇吞棗的態度,將所有農林漁牧的全產業通通都納入,形同雇主要五毛,勞動部卻慷慨的給一百,因此,勞工陣線要求勞動部應主動撤銷公告。
  
勞工陣線呼籲,農林漁牧業納入勞基法第30-1條四週變形工時,必須僅就有特殊需求而申請指定之相關行業進行審慎考量,不可將整個農林漁牧業,不分青紅皂白地納入。勞動部未來也必須於網路公開申請納入四週變形工時業者之名稱,以方便該業所屬之勞工表達相對意見,才能讓勞動部綜合各方意見客觀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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