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冤獄平反協會
一、法務部為發揮檢察官之客觀性義務,避免冤抑,新訂定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本會予以肯定
刑事訴訟法已規定公務員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對於有罪確定案件,檢察官有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檢察總長亦得就違法之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保障人權。在蘇炳坤、蘇建和等三人、徐自強、江國慶、呂介閔、鄭性澤等多起國內重大冤案,均可發現來自檢察體系內的自我糾正、發動平反之情形。此次法務部訂定要點,建立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制度化檢察體系內的平冤管道,為無辜者新增爭取平反之救濟機會,實值肯定。
二、以「合作」取代「對抗」,美國定罪完善小組運作經驗可供借鏡
美國近30年來的無辜者運動的發展經驗,已發現由檢察官主動調查冤案,最能有效救濟無辜、平反冤罪。至2016年,全美已有29處檢察體系建置「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之有罪案件審查機制。2016年全美平反案件共166件,其中由檢察官發動平反案例即多達70件,超過3分之1冤案由檢察體系發動平反,成效顯著。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全美檢察官平冤案件多數集中於4處檢察署,有超過半數的檢察署雖有定罪完善小組卻無任何平反案件。根據美國經驗,定罪完善小組負責之檢察官資深與否,是否專責辦理,該小組有無調查權力,是否與律師合作等,均影響該小組之運作成效。本會肯定法務部自檢察體系內發現無辜的努力,並規範由律師公會、司法人權團體作為有權提出意見之組織,蘊含檢辯合作,協力平冤之意義,期許未來從作中學,讓此平冤制度運行得宜。
三、不讓無辜者遭判有罪是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共同使命
除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機制外,冤案研究仍屬少見,檢討冤案始能減少冤案,為研究分析司法錯案,了解誤判因素。本會也呼籲司法院、法務部應儘速建立司法錯案之研究中心,研究本土性誤判原因,從錯中學,避免冤獄。
台灣版定罪完善小組即將起步,如何最佳化檢察體系內的有罪案件審查機制,縮短無辜者冤罪平反路程,有待各方共同合作,本會深盼在此制度下,未來有更多無辜者透過檢察體系獲得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