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婚姻平權大平台
恭喜德國終於在2017年6月30日,由國會通過同性婚姻議案,修正德國民法,讓不分同性還是異性都可以適用民法締結婚姻,並可以共同收養子女。這一天得來不易,2001年德國雖然立了「同性伴侶法」,但內容的保障仍與民法當中的婚姻規定有許多落差,靠著同志家庭提起一個又一個的訴訟取得判決,才將權利義務逐漸一一提高接近與民法的婚姻。本次修法也讓我們看到,所謂的「平權」,無法以訂立同性伴侶法達成,法條名稱上的落差,即使實質權利義務都相等,也非真正的平權,民法修正才是真正的「百分百平等」。
在5月24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公佈之後,行政院開始進行了一連轉的政策檢討與修法研擬會議。雖然理解政院立意良善,但過去法務部長期立法怠惰不願給予同志身分上的保障,過去一年來表現,更是處處作梗及掣肘。不少人仍以德國法制為範本,主張頂多給同性如斯保障即為已足,但看到德國走過如此的曲折冤枉路,終究選擇平等看待,故讓同性與異性都同樣納入婚姻給與相同權利,才是好的做法。殷鑑在前,我們呼籲政府應儘速透過修正民法,別再仿效人家已揚棄的不良設計,若還想限制或排除同性婚姻享有平等保障的配偶及親子權利實不足取,寄望府院黨三方,盡速通過婚姻平權法案,讓台灣完成「婚姻平權」的最後一哩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