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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礦業法修好修滿! 跨黨派半數委員支持二次臨時會立即排審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今年3月14日,經濟部在確知經濟委員會即將著手修正礦業法修法前夕,火速以3.5個月讓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區取得20年的礦權展限,直至126年11月22日,並在3月20日的專案報告中,涉嫌欺瞞國會與台灣社會,隱匿亞泥礦權已通過的事實。經濟部在眾多法規制度改革前夕,護航亞泥在「免環評」、「免告知」、「免同意」的情況下,佔用部落原保地炸山挖礦64年,引起台灣公民社會一片譁然。民間所發起「撤銷亞泥違法展限,立即修正礦業法」的連署,原本即有4.2萬人的聯署響應,在齊柏林導演的空拍團隊不幸罹難後,更引起全台矚目,聯署人數超過21萬,6月25日,更有約8000位民眾,與亞泥花蓮礦場周遭部落族人從行政院走到總統府,參與在凱道排出台灣圖形的行動,要求蔡政府看見台灣,撤銷亞泥、立即落實礦業改革。

民間團體為促成立法院以更積極的動能與政治高度回應社會,於上週發起了邀請各黨團與委員簽署意向書(附件一),表態支持二次臨時會排審礦業法與民間修法方向的行動。在一週內,已具體獲得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團,以及民進黨、國民黨等跨黨派55位委員的全面支持,另外也有十多位委員針對臨時會排審或修法方向表達了部分的認同(附件二)。

高志鵬:人民的國會要具體回應社會期待,號召二次臨時會排審礦業法

本會期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指出,經濟部明知立法院要修法,並要求凍結修法期間展限許可的時候,竟然神不知鬼不覺地通過全國最具爭議性的亞泥新城山礦場20年礦權展限,反映的是現行礦業制度以黑箱、霸權架空國家制度與踐踏人民權利,無論是在地居民、有心要改革的機關、捍衛公益與民眾權益的立法委員,都無從參與監督,在在凸顯礦業法修法之急迫與必要。

高志鵬強調,立法院做為人民的國會,應責無旁貸地盡速修正惡法,以回應社會。目前已有包括政院版(106年2月版)在內13個礦業法修法版本,其中多個版本在法規架構與完整度上比經濟部公布的新版修正草案都還要完善;而且以立法技術而言,經濟部新版修正草案的內容,也是可以透過動議被納入討論。立法院要將礦業法修好修滿,現在就可以做到,這也是為什麼在民間團體發起簽署意向書的短短一週內,立法院總共113位立法委員中,已有過半數的59位委員明確支持二次臨時會排審礦業法。明天(7月12日)要舉行的談話會中,各黨團會共同決定二次臨時會的議程,高志鵬呼籲還未表態的民進黨團與國民黨團,務必要在談話會中將礦業法排入二次臨時會議程。

周陳秀霞: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程序是改革的基礎

親民黨立法委員周陳秀霞則表示,她代表親民黨團,表達對二次臨時會排審礦業法的全力支持。她個人期待本次修法,務必要落實礦業開發資訊全面公開、確實建立公民參與及居民權利保障的程序,更希望政府能定出合理的水泥外標比例天花板,以確保台灣的國土能夠永續。

林淑芬:行政院刻意拖延敷衍,立法院毋須一等再等

立法委員林淑芬重砲批評行政院,不但由張景森政委帶頭在礦業開發中違法架空原基法、無視民間與立法院修正礦業法的呼聲,亞泥違法展限的爭議爆發後,放任經濟部說謊,更與之大唱雙簧,實問虛答,迴避處理亞泥個案。行政院不僅企圖以礦業法修法來向社會交代,換取亞泥就地合法,還在礦業法修法草案的提出上刻意拖延,擺明要以拖待變,拖過改革訴求最強勁的時期,迴避實質改革。

林淑芬指出,行政院聲稱,經濟部新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需進行兩個月的預告程序後,行政院才能核定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然而,要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才會發布施行的法律案根本毋需經過預告的程序;只有行政機關自己就可以訂定就對外發生效益的法規命令,才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進行預告程序。所以這所謂的兩個月預告期,明顯是經濟部跟行政院聯手在莊孝維拖時間,立法院根本不該配合,否則才是真正的失職。

黃國昌:政院新版草案避重就輕,民進黨政府一錯再錯

時代力量執行主席黃國昌除了重申時代力量黨團會在談話會全力支持二次臨時會排審礦業法,他更批評經濟部新出爐的礦業法修正草案避重就輕一錯再錯,民進黨政府顯然沒有誠意修正2003年礦業法修法的歷史錯誤,反而是企圖延續現有的霸王條款,將之偷渡到其他條文與修法說明中。

黃國昌指出,現行礦業法向採礦業者傾斜的兩大霸王條款,都是2003年以民進黨政府所提的政院版在立法院通過的。尤其,當年政院版將第31條礦業權展限,從原本「須經主管機關准駁」,改為「非表列情形不得駁回」,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已是過份優惠礦業權者。同條第二項內容更誇張,在礦業權到期之後,礦區假使因情勢變遷或其他機關發現特殊事例(例如發現瀕危物種而欲劃設保護區)而導致無法展限,主張的機關必須補償業者損失。礦本屬全民所有,礦業權本屬特許,礦權到期沒有非展限不可的道理,這霸王條款卻實質架空了其他機關權責,導致從礦權核發開始,政府就反主為客變成為業者端茶的小媳婦。

礦權的展限,本是取得新特許期間的新權利,在2003年後卻一再被礦務局曲解為既有權利的延續,製造了規避當時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相關法規約制模糊空間。然而,這一次政院版的修正草案,表面上雖然修正了31條條文,卻將「展限是舊權利延續」的概念轉移到到第13條、第28-2條及第43-3條等修正條文或立法理由當中。這樣的修法,根本是在欺騙社會,立法院以現有的委員或黨團版本,都可以修得比經濟部好。

高潞•以用•巴魕剌:原基法第21條的適用依然不明

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則指出,雖然蔡總統終於在6月30日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上,第一次針對亞泥展限與礦業開發適用原基法的爭議發言,並指出行政院後續必須把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納入整套作業中,然而依政院版的修正草案的77-1條,礦業開發中踐行原基法21條的時間點依舊模糊不明,舊礦場補辦諮商同意或參與程序的相關內容更是付之闕如。要讓礦業開發落實原基法21條,她呼籲朝野立委與原住民族,一同嚴正要求行政院各部會須把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納入相關業務執行中。

高潞・以用・巴魕剌說,這一波的礦業法修法,公民團體與立法院有相當高都有共識,要在最快的時間內將礦業法修好修滿,除了廢除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更要建立不分族群的知情參與程序,落實開發前評估審查、完善開發中管理與礦場退場機制。政院版離這些目標都還有一段遙遠,反而是立法院這邊已經做了充足的準備,經濟委員會不但已排過兩次專案報告、一次礦場考察、一次礦業法公聽會,委員辦公室與民間團體也都分別召開過修法的研討會。一旦礦業法修法能被排入臨時會議程,立刻就能進入實質的審查。

附件一、立法院黨團與委員簽署意向書
附件二、第九屆黨團與委員礦業法排審與修法表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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