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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遭性侵、起訴率偏低 民團呼籲司法應突破性別盲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為受性侵受害的移工發聲,立委尤美女辦公室及司法改革基金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勵馨基金會等新移民、婦女團體開記者會,提出國內移工遭受性別暴力案件起訴率偏低,檢視個案不起訴理由,充滿司法人員的性別刻板偏見與謬誤。民團與立委共同呼籲,台灣司法人員應看見移工身處性別、經濟及語言弱勢狀況下,求助無門的處境。訴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定罪率偏低提出調查分析,加強司法人員性別及理解移工處境的在職教育。

家事移工申訴性侵 起訴率僅有13.3%

立委尤美女表示,國人對於性侵案相當有共鳴,例如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就是因高雄一女童被性侵時沒有呼叫,被判決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使得人民憤怒發起抗議,而家事移工遭受性侵等案例也是同樣的觀念。立委林淑芬說明,每個移工來台工作,身上都背著大筆仲介費用與債務,工作第一年大概都是還債,因此必須保有工作這件事比什麼都重要,若自己在工作環境通報性侵,雇主又是付薪水的人,移工將面臨沒有收入的處境,經濟壓力造成受害移工不敢通報。

立委林淑芬說明勞動力發展署提供2014年-2016年外籍勞工1955申訴專線的官方資料:2014年申訴性侵案65件,社福外勞就佔59件,高達9成,2016年申訴性侵有43件,社福外勞佔37件,比例86%。在1955性騷擾案件投訴中,2014年共346通,社福外勞就有333個,2016年共289件,社福外勞就佔277個,幾乎9成都是家事看護移工。林淑芬說,雖然申訴專線高達9成都是家事移工投訴性侵或性騷擾案件,然而外籍看護處在私領域裡勞動,不容易被看見,因此仍有高比例的移工性侵案件無法被證明。

根據勵馨基金會的統計顯示,2014年-2015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起訴率為43.95%,其中移工遭受性別暴力案件的起訴率僅有13.3%。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基金會有設置外勞庇護所,2014年-2015年間安置了166人。其中女性移工遭遇性暴力事件共20件,基金會協助訴訟中有5件不能訴訟、13件被判不起訴,真正起訴案件只有2件。

移工即便勇於申訴性侵案件,卻容易被台灣司法打擊,形成二度傷害。紀惠容表示,在移工性侵案件不起訴書中的理由,就能看出家事移工的脆弱處境。例如不起訴書中檢察官認為「遭受性侵應立即報案,或向證人求助、保存證據…倘若遭受性侵,衡量常情,女方應避免與被告同處一室,反而繼續居留,與常情不符。」無視家事移工不能自由轉護雇主的現實處境。

移工遭性別暴力 證詞全不被檢察官採信

「我們認為檢察官的判定應受到社會公評,其荒腔走板的決定,應該訴諸輿論壓力。」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表示,他們近年協助一名菲律賓家事移工性侵案,發生於去年(2016)2月,移工A稱被第五任雇主三度暴力性侵,做出手指性侵、強迫口交等行為。歷經一年多訴訟之後,被檢察官判不起訴。由於不起訴書內容中,檢察官多採信被告雇主與坦護雇主方的仲介說法,對於受害移工的說法全不採信,協會已請律師提出再議後又被駁回,目前只剩最後程序,交付法官直接判決。

性侵被害人前後證詞不一,經常被成為不起訴之理由。然而為何被害者會有說詞前後不一狀況,有許多複雜狀況。汪英達去年接獲移工A被性侵的訊息,馬上將她帶到庇護中心收容,並代其通報1955申訴。在不起訴書內容中,檢察官認為移工A前後證詞不一,通報1955時說在客廳被性侵,後來在警局做筆錄改說是房間,汪英達則痛批檢察官採證事實錯誤,因為他代通報時根本沒有提到案發地點。

不起訴內容提到:為何移工A一開始說被性侵一次,後來向檢察官說被性侵三次?汪英達說,由於性侵被害人在受大巨大驚嚇之後,會有許多複雜的反應,記憶也會有落差。再加上移工A曾發生被第三任雇主猥褻,提出訴訟後被判敗訴,在2014年10月定讞,隔三個月後就發生被第五任雇主第一次性侵(2015年1月),移工A被台灣的司法重重打擊之後,根本不信任司法,只期盼不要再發生第二次性侵,選擇隱忍不講。不起訴內容提到:移工A倘若被性侵,當時有阿嬤在家,為何不大聲呼救?移工A深知阿嬤是聾啞人士,她即便呼救,阿嬤也聽不到。

汪英達痛批,不起訴書內容全部採信雇主說法,全不採信移工A說法,無視雙方說法不一。雇主辯稱是「合意性交」,事後都有給錢,不理會移工A說的性侵三次;甚至出現仲介表示,事後在醫院曾看到移工A臉上掛有笑容,不像是被害人。汪英達反駁,移工A是在工作當中,並非性侵當下,並不能推翻被害人受害的事實,為何坦護雇主的仲介證詞就被採信?再者,雇主暴力性侵移工A時,用手指性侵時致使陰道出血,雇主稱是經血,高檢檢察官說「不無可能」。

「……衡諸常情,倘被告無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則告訴人當可咬傷被告陰莖、大聲呼救或者發生聲響引起鄰居注意,進而打斷被告之性交行為……」汪英達說,不起訴書中檢察官根本不在乎移工的處境,移工A被人高馬大的雇主正面坐在身上,強迫移工A口交,如果反抗可能被痛打或有生命危險。「難道檢察官認為性侵被害者冒生命危險反抗才是表現非自願,沒有反抗就是自願?」他認為檢察官完全沒有設身處地的了解家事移工在家裡的真實狀態,沒有體會勞動現場被僱主支配的權勢關係,「檢察官有階級盲、族群盲、性別盲!」

由於移工A案件申請再議被駁回,高雄分院檢察署幾乎照抄橋頭地方法院檢察官的說法,汪英達認為這是「檢檢相護」的官僚機制。東南亞人民若發現台灣易放任雇主發生性侵移工案件,加害者絕大多數可以全身而退,法院連起訴都不起訴,等於台灣司法人員的作為與這些無視被害者處境的不起訴書,是在汙衊司法。

圖片來源:挺移工Facebook社團

司法對於性侵被害人理想形象 微弱又堅強?

「司法對於性侵被害人的理想形象是不存在的,又要他示弱『像個被害人』,又要他勇於報案,抗拒、呼救、逃跑?」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表示,司法實務上對於性侵案件,經常歸類某些女性堅強的樣貌及有條理的表達能力,判定不可能是性侵受害者。又或者是處於戀愛關係或夫妻關係中,都有可能發生性侵,讓受害者礙於種種壓力下,經常是不敢通報的。林志潔研究性侵案件的無罪判決,她提到一個判決無罪,是法官對其案件有合理懷疑,但是檢視無罪理由時,法官或檢察官的懷疑是性別刻板印象造成的,到底算不算合理懷疑?林志潔強調,妨害性自主的定罪率高,移工性侵的起訴率卻偏低;性侵害是暗室犯罪,經常是除了當事雙方,沒有其他證據,應幫助司法提高定罪率。

不起訴書中最常被挑剔的是「被害人說詞前後不一」。林志潔說,被害人從報案到結案,反覆要講十幾遍證詞,在遭受這麼大創傷的處境下,記憶、時間或每次發生性侵的次數,讓被害者確切的告知是非常難的,對被害人也是很大的壓力。她建議,《性侵害防治法》新設「司法詢問員」,利用有專業心理諮商專業的人幫助被害人,在詢答時穩定情緒,協助因害怕而無法完整陳述的記憶。同時應落實在所有性侵被害者身上。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黃盈嘉說:「司法傳達給被害人的訊息好像在說,要被害人把貞操看得比生命重要,不管有沒有遇到危險還是恐懼權勢,都要奮力捍衛貞操?」她提到,2014年在加拿大曾發生一名聯邦法官Robin Camp,他在審理性侵案件時重複審問19歲案主「你為什麼不夾緊你的雙膝?」並判決被告無罪,引發全國譁然。加拿大司法委員會調查這名法官言行嚴重失當,已經沒有辦法獲得人民的司法信賴,建議國會將他免職,同時法官也自請離職。

雖民間團體及當事人也能夠針對個別言行失當的檢察官提出懲戒申請,但不容易申訴成功。黃盈嘉說,台灣司法人員不要再為自己的性別偏見找理由,法官可以重新檢視證據,不要在判決書類再度出現理想被害人形象的句子,以免讓司法信賴受到損害,藉此讓被害人更相信司法,減少性侵案犯罪的黑數。

法務部:每年舉辦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李佩香表示,第一線的司法人員在受理性侵案件應要有相關培訓課程,內容應納入認識移工處境,讓司法人員更能在審理過程站在不同立場思考,而不是只聽仲介與雇主的說法。她提到,現行政府在面對性侵受害移工時,也沒有協助轉介工作措施,應加強重視,並提供被害者心理輔導措施,否則隻身在異鄉的移工容易陷入經濟與心理的困境。

面對民間團體的呼籲,法務部檢察司科長游麗鈴回應,近幾年法務部為了提升檢察官、書記官等司法工作人員的性別意識,每年都會舉辦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今年課程會加入教授林志潔的的無罪判決研究建議,讓司法人員破除性別迷思。許多個案若要提高起訴有罪確定等,因在無罪推定原則框架下,訴訟案件要有非常強而有立的證據 ,兩造抗辯時都是要兼顧的,通案部分會加強檢察官性別意識。「個案部分,很遺憾只能用程序救濟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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