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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函釋未完成拒撤逃跑註記 勞團批勞動部逼移工逃跑

圖:台灣移工聯盟至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應盡速修改有如奴工條款的《就服法》56條,並解決受害個案。

文/公庫特約記者洪與成

台灣移工聯盟今(28)日至勞動部召開記者會,批評勞動部遲未檢討《就業服務法》第56條,讓雇主不需舉證,就能輕易將移工舉報為「逃跑外勞」;而勞動部面對誤報的受害個案更以「函釋未完成」為由,拒絕撤銷逃跑註記。現場團體要求,勞動部應盡速修法,並解決個案。

《就業服務法》56條於2013年在立委楊玉欣推動下完成修法,條文中明載「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通報逃跑程序僅需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也不需查證就能成案。相較之下,有「逃跑註記」的移工,若要撤銷註記則往往需數十天乃至數個月時間,讓雇主得以依據此法打壓移工,而台灣移工聯盟也多次呼籲應廢除《就服法》56條。

受害移工、來自菲律賓的漁工Jemuel到場分享自身遭遇。去年8月,Jemuel因雇主積欠薪資、仲介要將他強制遣返,尋找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協助,後在新北市勞工局介入後,各方達成共識,包括雇主同意返還欠薪並讓Jemuel轉換工作,勞工局與雇主並要求撤銷逃跑註記。然而,勞動部卻發公文稱,Jemuel是「逃跑外勞」,因此不能轉換工作,需遣返回國,且Jemuel當時由安置單位收容,並未「返回原雇主處」工作,因此不符撤銷註記規定。勞動部並要求Jemuel證明自己沒有逃跑,才能撤銷註記。

受害移工、來自菲律賓的漁工Jemuel至今無法撤銷逃跑註記。他表示,將近1年完全沒有收入,家人生活已陷入困頓。負責照料Jemuel的社工則指出,其疑似有憂鬱症症狀。

今年1月,台灣移工聯盟就曾帶著包含Jemuel在內的數個受害案件,要求勞動部盡速修法,後在立委林淑芬協助下,中央於3月10日召開跨部會會議,席間勞動力發展署指出「需返回原雇主處」才能撤銷逃跑註記的規定顯然有問題,應檢討相關規定;而4月6日勞動部也召開會議擬定函釋,當中指出只要移工能證明雇主有具體違法事由,不需返回原雇主處也可撤銷逃跑註記。但事後台灣移工聯盟要求勞動部應撤銷Jemuel逃跑註記時,勞動部卻稱「函釋尚未完成」而拒絕撤銷,並表示只能依法行政而無法處理個案。而將近1年完全沒有收入,已讓Jemuel家人生活陷入困頓,Jemuel也多次表示必須外出為家人賺錢,負責照料Jemuel的社工則指出,其疑似有憂鬱症症狀。

TIWA成員許惟棟表示,如果Jemuel有逃跑意圖,早就會逃跑,而不會一直待在安置中心。他也批評,勞動部一紙函釋做了4個月都還沒完成,這段期間移工的身心煎熬與失去收入的壓力該如何補償?如果函釋拖到3年甚至5年,移工是否就要一直待在安置中心?

TIWA成員許惟棟批評,勞動部一紙函釋做了4個月都還沒完成,這段期間移工的身心煎熬與失去收入的壓力該如何補償?如果函釋拖到3年甚至5年,移工是否就要一直待在安置中心?

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的神父阮文雄也帶著一位來台灣工作,卻被積欠薪水的移工。他說,當時這位移工向仲介反應時,卻遭拳腳相向,仲介並報警、向主管機關聲報該移工逃逸。阮文雄說,政府應盡快取消或修正《就服法》56條,保障弱勢移工權益。

勞動部由勞發署外國人管理組技正洪一男出面接受陳情。現場團體追問函釋處理進度,洪一男卻一問三不知,只表示會盡快處理。許惟棟強調,《就服法》56條完全強化雇主奴役勞工的權力,而函釋再照這樣拖延下去,原本沒有逃跑意圖與事實的Jemuel,可能只能選擇逃跑,他呼籲勞動部,應盡速修法並解決個案。

勞發署外國人管理組技正洪一男出面接受陳情,但現場團體追問函釋處理進度時,洪一男卻一問三不知,只表示會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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