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季芳
國道四東豐快速道路環評無效之訴訟,今天(2017.7.28)下午三點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宣判,由審判長王德麟宣讀判決書,裁定台中市政府敗訴,環評無效,「環評審查會第36次會議決議未遵循法定之正當表決程序,顯未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即10票)之同意,而有決議違法情事,被告原處分依該決議所為之公告,自亦違法。」意思是,台中市政府胡搞亂搞,把環評委員之不同意當同意。
這是石岡人在捍衛土地、環境保護上的一大勝利,但是,這件訴訟也顯現了法律的無力──環評未過不能開發,事實上卻是,法院還沒判決,就已經開發了。所以,法律上的勝利,不代表實質上的勝利,而真正的抗爭才開始。
早在28天以前,東豐快就已經動工,各種動工的告示,張掛在開發的道路上;所需的土地,怪手開入,土翻樹倒。而在7月18日,台中市政府還大張旗鼓,搞個動工大典,交通部次長祁文中、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長趙興華,當然少不了台中市長林佳龍,在違法動工的典禮上,大吹法螺,洋洋得意,完全沒把人民的訴求、法律的尊嚴擺在眼裡。
如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東豐快環評違法,甚至到了偽造文書的地步;環評未過,不能動工,但動工了又如何?台中市政府會乖乖停工嗎?所有的明眼人都知道不可能,在法律上,台中市政府也一定會上訴。
那麼只有一個辦法:再打一個官司,由法院勒令台中市政府停工。
但這個官司又要打多久?沒人可以預測。總之,台中市政府是霸王硬上弓,就算他官司一直輸,路也開得差不多了,工程也進行得讓你拆也拆不掉了,你又能如何?
這是人民的無力,弱民無力可回天。
這件案子,同時還有兩個小蝦米的悲哀,第一,王德麟在宣讀判決書時,也裁判了訴訟費用,被告──台中市政府付得多;原告──石岡自救會付得少。雖然如此,但是,台中市政府是拿納稅人的錢打這個官司,而公務員打官司的時間,是上班時間。反過來看,石岡居民得拿生活費打官司,用自己的時間搜集資料。這等差異,是何等巨大,何等不公。對石岡人來說,如同禍從天降,平白多出一大筆支出。更荒謬的是,台中市政府打官司的錢,還有石岡人納的稅。
第二,這件訴訟分兩案,是因為告訴人不同,其中一案是由護樹協會、主婦聯盟等環團具名控訴,但這一案被駁回了。因為環團「非利害關係人」,也就是干你屁事的意思。也就是說,環團從旁協助,出錢出力,可以;出頭,就不行了。這沒辦法,環評法第9條、第11條、第12條就是這麼規定。這條法律合不合理,又是一個值得力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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