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特約記者洪與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8月9日)針對同性伴侶方敏、林于立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遭拒案召開準備程序庭,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開庭結束後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釋字748號明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而當中提到的「2年修法期限」是大法官給立法機關的寬限期,不影響此性質認定,因此法院應立刻允許同性伴侶結婚。
記者會進行時,也有反對同婚的民眾表達不同意見,於法院旁拉布條、呼口號、發放傳單,批評釋字748號是「烏龍釋憲」不應生效,並表示「法院不是一場戲」,但雙方未有衝突。
2014年8月,伴侶盟曾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全數遭拒絕後,伴侶盟義務協助其中3對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並於隔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但隨後祁家威聲請同婚釋憲,3案皆因此停止審理。
今年5月釋憲結果出爐,3案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今天審理的方敏、林于立案,也成為釋憲後首個同婚登記個案,伴侶盟指出,本案攸關2年內同性伴侶能否直接依釋字748號直接登記結婚。
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洪遠亮明確表示依據釋憲結果,應撤銷原處分,但對於行政法院能否直接要求戶政機關准許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洪遠亮態度則有所保留。對此,伴侶盟律師莊喬汝指出,大法官在釋字748號中已明確指出,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已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而要求2年內修法是針對立法機關,行政與司法機關並不受拘束,且該份解釋也提到2年內未完成修法,同性伴侶可直接按照現行《民法》規定逕行登記結婚,證明法律依據已經存在。
伴侶盟律師潘天慶說,行政機關常以「無法律依據」拒絕同婚登記,但其實可以直接適用《民法》982條,因此可依據釋字讓該法條合乎憲法解釋;潘天慶指出,《民法》違憲已是「現在進行式」,法院如果只有撤銷原處分,讓行政機關另作處分,恐導致2年修法期限內,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依然無法落實,因此司法機關應有積極作為,保障原告權益。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說,釋憲結果宣布後,許多同志朋友問「是否能馬上登記結婚」,有時候會想勸他們再等2年,但許多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等待。她問,如果2年內,有任何同志伴侶因為各種意外等不到結婚,國家可以提供任何賠償或救濟嗎?她強調,這已經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簡至潔也回應反同民眾「法院不是一場戲」口號,表示大法官已在解釋文中宣告,在性傾向不易改變的情況下,必須嚴格檢視婚姻制度是否平等對待不同性傾向的人們。她表示,相信大法官是經過審慎考慮後才做出這份解釋,而這項成果也讓全世界都非常高興,希望大家尊重憲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