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總統府舉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在8月12日召開總結會議。司法體制長年來對女性、多元家庭及LGBTI等性少數群體認識偏頗或不足,故婦女新知基金會去年底針對此會議即提出建言,期許司法國是會議能將性別正義融入整體討論中,以改善司法體制中的性別盲現象,司法程序應成為實踐性別平等的利器而不是阻礙。
但總統府所公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歸納說明》,只在「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下「性別友善的司法」項目的改革說明中,僅以一句「全面檢討並建構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帶過,其他則無。司法院及法務部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回應裡,「性別」或「婦女」用語一次都沒出現;司法院與法務部對分組會議提出的性別議題決議,不是選擇性地部份回應就是完全不理。
婦運界長期推動性別主流化,也包括司法體制。法務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因2005年行政院婦權會民間委員決議而設立;司法院則因婦運出身立委提案、立法院通過有關CEDAW的決議,才在2012年2月成立「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卻一直到2017年1月才通過《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立至今完任看不出司法院及法務部有想透過這兩個性別專責單位來積極推動性別友善的司法體制,似乎只是虛應敷衍。
家事、性侵等案件,與婚姻家庭傳統文化、性隱私等密切相關,在性別與族群、世代、階級、社會網絡的複雜交織,這些相關案件的司法人員特別需要有性別平等素養及多元人權觀點。例如法院處理家暴、離婚等案件時,司法人員對家庭動力的認知、情感糾葛,以及如何運用不同功能之專業人員與連結社福資源網絡的這些專業素養、經驗及訓媡,對於妥適解決家內爭端極為重要。
但司法院所提之回應,並未針對家事審理及調解如何增進法官審理專業久任、培養足夠的性別意識及如何淘汰不適任者等面向來提出改善作法,僅模糊鼓勵法官參與課程學習,數語提到家事調解之教育及訓媡,司法院回應家事事件改革重點居然放在如何公開資訊、裁判文詞淺白化、家事調查官員額等項目,顯見其所關心的改革,著力點本末失衡。
另觀諸性侵和家暴案件的受害者約有八成是女性,實務上一些司法人員常忽視這些女性所處的性別不友善結構,以強暴迷思對歧視被害人,甚至作出對被害人不利的裁判。本會於今年七月召開記者會批判法官對外籍移工性侵案處理中,所呈現的強暴迷思只是冰山一角。
法務部對性別相關決議毫無回應,無視其管理下的檢察體系及鄉鎮調解委員有嚴重性別及人權問題。如性侵案中檢察官的問案偵辦是極為關鍵的第一關卡,仍不時傳出對當事人充滿性別偏見及傳統迷思、詢問被害人何以不逃跑抗拒或叫喊等,造成二度傷害,外遇通姦案件曾被保守的鄉鎮調解委員做出恐怖決議,曾爆出竟然決議,要求與已婚女性交往的男子須在當地市場公眾面前下跪並送檳榔香菸洗門風的爭議事件。
司法體制本身也有長期輕忽職場性別平等及友善問題,如2016年爆發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性騷助理長達兩年,法院自律委員會卻只建議警告處分,顯示司法院以下並非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並未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善盡防治性別暴力的義務。而懷孕或生產後之女性,無論是員工或進入司法程序的當事人或關係人,政府應提供性別友善環境,使所屬人員及人民均能有自在而安全的空間及友善設施。很遺憾地,我們並未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或是日常運作見到重視及積極解決的努力。
無論是裁判之呈現及具體司法作為,都令人深感促進性別平等仍有很長的路要走。究其根源,自法律人養成教育起,到人員的考試及在職訓練等各階段,整體並未培養性別意識及實質平等觀念與實踐,也未做系統性之研究及統計、分析。而且,也不應只對將進入的工作者做出要求,已在職位者,也都應參加訓練,並嚴格檢視及評鑑其是否適任、性別意識是否具備,有無歧視言行,不應放任這些人繼續破壞性別正義,造成人民痛苦。
綜上所述,本會提出下列呼籲:
一、強化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訓練,家事、性侵等與性別相關案件之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家事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鄉鎮調解委員等)之職前及在職期間,皆應每年定期進行一日以上之性別課程及案件研習。
二、司法院及法務部網站應公開歷屆委員名單及歷次會議記錄,並擬定改革目標及具體措施,公布辦理情形及定期追蹤之報告,讓公眾知道其落實及推動人權及性別平等業務之具體作法及成效。
三、司法改革不應限於此次國是會議所提到之規劃或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應主動廣邀性別團體及專家學者,每年至少一次定期研商各決議涉及議題具體的改革方法、工具及期程,擬訂未來司法體制之性別改革相關措施。
四、性別統計為落實性別主流化的工具之一,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每年定期檢討性別統計之指標及內容,積極加強各案件的性別統計與分析,以了解不同性別在各個政策及各類型案件中的處境與狀況,作為改革之規劃參考與重要基礎。
五、司法院對各種通譯人才之來源及培養運用及報酬等雖有回應,改革應應加速及更具體,法務部則根本輕忽犯罪偵查階段若沒有適任的通譯,卻找仲介權充通譯,將造成利益衝突,影響當事人受公平審理,法務部應杜絕此弊,於立法院下會期前提出改革期程及作法。
輕忽這些女性及性少數在現今社會及司法程序中所受待遇的差異及各種結構中的不公義,影響深遠,將致容任傷害及保守偏見等各種壓迫繼續存在,司法的改革及也難以竟其功。因為沒有性別平等,也將沒有正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