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實習記者洪育增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昨天(8/14)召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下簡稱《管理辦法》)修法討論會議,邀請資方及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但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等團體並未出席會議,在場外召開記者會聲明拒絕為會議背書。
勞團提出三大訴求,包括:境外聘僱漁工一體適用勞基法、明文訂定保障漁工基本權益的條款、以及漁業署需針對《遠洋漁業條例》及《管理辦法》執行成果進行說明。
雖然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遠洋漁業組副組長林琇玲回應表示,《管理辦法》需一步步落實及規劃,但民團認為漁業署並未提出具體解方,令人失望。
境外聘僱漁工勞動條件還不知有無落實 又要修法了?
勞團認為,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第3項所推行的《管理辦法》中,已經訂定境外聘僱漁工每月最低薪資450元美金和基本的休息規定,建立漁工基礎保障。然而《管理辦法》從今年1月20日實行至今才過半年,漁業署卻還要修法,並且修法會議邀請名單上約有50個資方團體,包括漁會、國際貿易公司、商業同業公會、人力仲介公司等,勞工及人權團體卻不到10個。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質疑「我們的意見能有多少被接受?」勞團拒絕出席會議,要求漁業署不應受資方影響,必須正視漁工權利。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境內漁工受到勞動部《勞基法》規範及保障,但境外漁工僅適用漁業署《管理辦法》,保障內容並沒有《勞基法》完善,因此要求境內、外漁工應該一體適用《勞基法》。
勞團陸續接獲非常多起的漁工申訴,從漁船上的生活管理、仲介管理到聘僱機制,漁業署及勞動部的管理分歧,造成境外漁工勞動條件惡劣。現場也有受庇護漁工Rick及Mr.M指出,境外漁工不受勞基法保障的情況下,工作條件相當差勁,不僅食物不夠,就連睡覺的地方也只是一張小木床,沒有枕頭與被單,必須用自己的包包及外套代為使用。李麗華呼籲政府「產業發展不應該建立在踐踏漁工的血汗之上!」
漁業署沒人力勞檢境外漁工處境 資方團體還想下修漁工勞權?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說明,此次修法會議屬於「交換意見」性質,主要是針對一些技術性的規範,大家可以進行討論。但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則指出,《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是漁業署,漁業署也曾在去年到今年的相關會議及公聽會上承認沒有能力處理《管理辦法》的相關事務,至今也沒有任何的執法成效,而如今卻要修法管理漁工,「這是非常荒謬的!」
勞團也發現,資方團體曾向漁業署陳情協商,想要下修境外聘僱漁工的勞動條件。從台灣鮪延繩釣協會(鮪釣協會)今年3月公布的網路版協商紀錄中可發現,資方希望取消《管理辦法》中的三項勞動權益,包括:每月最低薪資450美元、船員一天休息10小時、船員一個月4天休假。
雖然漁業署在會議紀錄上不同意下修漁工勞動條件,但提議「可以用但書的方式因應」。對此黃鴻燕反駁說:「沒有這樣的事情!」並指出沒有具官方效力的公文同意此次協商結果。
血汗漁工事件頻傳 勞檢卻用問卷調查?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許惟棟痛批,「漁業署不但沒有要求資方守法,甚至協助資方規避法條!」他認為,倘若產業只是為了資本家及大老闆服務,那犧牲的就會是勞工。如同疑遭虐死的印尼籍漁工Supriyanto,以及過勞的全聯羅姓員工。
針對落實勞檢的訴求,遠洋漁業組副組長林琇玲回應,正在規劃透過「問卷」調查漁工處境、進行勞檢。然而當勞團進一步詢問副署長黃鴻燕,漁業署是否已上船勞檢、漁工該如何申訴時,黃鴻燕說,漁工可跟地方政府或駐外單位提出申訴。
然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晴卻指出,曾有勞團協助受害漁民至漁業署的高雄辦公室申訴,但卻苦無管道及相關單位可處理,向高雄市政府管轄的勞工局反應時,得到「漁工申訴不歸地方政府管」的回應,質疑漁業署與地方政府互踢皮球。黃鴻燕僅表示「剛開始實施要一步一步來做。」並在最後提到「倘若政府落實的不夠,將虛心檢討!」隨即離去。
莊舒晴表示,對於今日漁業署官員出面回答的情況非常失望,尤其《管理辦法》已實施半年了,但有關勞檢形式與受害漁工該如何申訴等問題,漁業署仍未有具體做法及行動。因此勞團呼籲,漁業署及勞動部應正視漁工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