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社會學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行政院院會8/10通過教育部的「玉山計畫」,從明年開始,將以三年為一期祭出168億元,科技部則加碼主持費每年斥資9億,宣告我國高教進入所謂的「重金搶奪優秀高教人才」時代。對此各界陸續表達強烈質疑,包括質疑將更使資源集中在少數大老、無助改善年輕學者的工作環境、繼續惡化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在廣泛的連署及爭議下,教育部今日倉促邀請團體諮詢會議,但竟是「玉山學者申請及審查方式」諮詢會,毫無根本檢討「玉山計畫」本身之意。
為此,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社會學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日聯合至教育部外舉辦記者會,高呼:「地基流失,何來玉山?停止施放高空煙火,還我高教基礎建設!」並聲明若教育部不願回歸全面檢討,而只是想把高教資源投入的方向問題,簡化為玉山學者審查的技術問題,學界代表將於諮詢會議退席抗議,表達強烈不滿。
學界團體對「玉山計畫」提出三大質疑,包括:
一、憲法第165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大法官釋字707號表示:教師待遇之高低,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屬於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104年底實施的教師待遇條例,並將大學教師之學術加給、獎金納入規範。
然而,教育部卻長期一再以各種競爭型計畫,破壞教師待遇的制度性保障,玉山計畫更變本加厲,以針對特定層級調薪及遴選式高額加薪的作法,操作大學教師待遇作為政策工具,讓各大學長期限於「二桃殺三士」的內耗之中,不但無法建立良性的高教環境,反而崩壞基礎。
二、基於政策有效性、必要性、利弊得失等法定要求(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之比例原則),玉山計畫如何能達成「改善低薪、留才攬才」的目的?試問:
1.過去、現有的各項政策,如「學術研究加給分級制」實施成效如何?為何需要強力加碼?
2.下重金留才前該教師是否必須先提出「被挖角證明」,否則是否涉及冒領濫發?
3.下重金攬才前,是否必須先證明該教師在現有機制下因薪資因素不願任職?以及現有徵聘機制下踴躍應徵大學教職者均不合需求?
4.教育部說給高薪是基於潛力而非功績,未來如何評估玉山學者的表現?表現不佳是否追回?
5.單獨對正教授加薪,如何改善大學教師低薪?若要促進升等,現有的諸多機制,難道不足?男性正教授是女性的四倍,改善了誰的低薪?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法第1條),為何要大家都變成正教授,才能實現此一大學宗旨?教育部片面決定的作法,如何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1]?
三、科技部主持費的加碼,如何能達成「改善低薪、留才攬才」的目的?試問:
1、科技部之補助以研究計畫的價值及可行性為準,為何不能先在審查研究計畫的階段保障申請人匿名,待第二階段再評估申請人之執行能力?審查人一開始便知悉申請人,如何保障其審查研究計畫的客觀性?
2、科技部補助的專題研究計畫,105年度13702件中女性主持人僅3244件占23.7%,全年總補助金額約160億中,補助給女性主持人者更僅占19.1%。主持費的加碼,改善了誰的低薪?
學界團體並提出四項訴求,包括:
一、請教育部撤回「玉山計劃」,依民主參與程序,建立整體大學教師合理待遇制度,停止僅針對特定層級調薪及遴選式高額加薪的作法。
二、請教育部合理運用高教預算,依民主參與程序,優先處理生師比、公私立大學落差、年輕學者缺乏基本保障等問題,維護世代正義及高教永續。
三、請科技部依民主參與程序,提出改善方案,合理化審查機制,再研議是否加碼研究計畫主持費。
四、若教育部及科技部執意強推政策,請立法院質詢此等行政措施之適法性,審慎審查相關預算案。
[1]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公立學校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