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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離岸風機發展諫言——若發展綠能必有犧牲 讓我們勇敢面對!

圖/Ken

文/陳祺忠(時代力量苗栗辦公室 執行秘書)

因為接觸到竹南上緯離岸風機示範案發生的漁民抗爭與變電所抗爭陳情,原本兩案情主要爭點分別是漁業補償不均與以風力發電展示中心掩飾變電所造成居民恐慌,當時判斷應該是小問題,所以到能源局的公聽會反映,碰壁後到相關的環評會議上陳情,期待在公開且更多與離岸風機相關的主管機關在的場合,能夠有人來解決這兩個小問題。

至今追蹤此議題已將近一年,除了參與公聽會、環評審議會議、海岸管理法審議會議二十場以上,參加許多論壇,閱讀大量相關的新聞、專題報導、研究報告,甚至參與綠能讀書會。為什麼我會如此關注此議題有兩個原因,一是想要知道陳情的兩個小爭議無法解決的原因;二是長期反核支持綠能,但從苑裡反瘋車到竹南海洋離岸風機示範案卻發生諸多爭議無法處理,自然就想知道問題發生在哪!

現行的風力發電政策為了達到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所以蔡政府沿用了在馬政府時制定的政策,主要內涵是「先陸域後離岸、先示範後區塊、先淺海後深海」。

陸域時苑裡反瘋車提出的風車安全距離以解決低頻噪音與殘影,遲遲未制訂反而開始離岸風機開發;示範風場跑在前頭的竹南上緯爭議不斷,除漁民補償和變電所爭議外,還有白海豚保育問題;進入區塊開發前由能源局公布36處潛力場址,先是未規劃船隻航道就直接去掉6處,後來以一個區塊做政策環評時,因為近海漁業及白海豚資料的匱乏,為了漁業永續和白海豚保育,所以做出「先遠岸再近岸」與原本先淺海後深海完全相反的結論;陸域風機就只有德商英華威和台電,離岸風機國外廠商的占比又高達60-80%之間,且國內廠商選的較慢才能開發的近岸風場。

簡述了這一年來所理解的概況,我的諫言如下:

1.請將「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必須要在今年底取得環評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建議通過的規定拿掉!

這個期限逼的離岸風機廠商草率的做出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許多監測還沒有做完整或者頻率不足的也都提早送審,太多未確定的事項也全部都用承諾代替,如此離譜的做法如保護環境?且環保署為了不成為阻擋綠電的代罪羔羊自廢武功,漁業補償暨合作方案、遠岸風場被外商全吃下等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改交給主管機關漁業署、能源局煩惱。在環評擁有否決權且能源局、漁業署、港務局審議過程並未開放民眾旁聽發言的狀況下,仍然僅能期待環評為公共利益把關而已!

2.以政府為主體與國外風機廠商簽合作協議完成風機技術轉移。

原本馬政府時期將台電加入離岸風機示範廠商,目的是希望台電起領頭羊作用,將國產離岸風機技術發展起來,怎知台電不但是跑最慢的,且在採用國際標來處理示範案後,恐怕也難以讓國外風機廠商做整支風機的技術轉移。現況令人擔心的是風場簽約20年後,即使風機退役,在技術遠不及國外的狀況,恐怕會在風場上再度插上國外新型的風機。

3.漁業署推動的栽培漁業和海洋牧場會是離岸風機相對較好的漁業補償方案,只是漁會和風機廠商該如何聯合管理,收益該如何化作公益,如何讓失去魚場無以為繼的漁民真正能夠生存下去,恐怕是漁業署責無旁貸必須要去協助的!

4.能源局和科技部在經歷政策的失誤和離譜的環評後,終於決定砸下六億建置海域公開資料庫,預計在2020年完成,以時程來看會是在審核籌設許可階段才派得上用場,那時廠商應該已經跑過環評、海岸管理法審查、文資審查等流程。如果那時候才發現過度的環境破壞、海岸不當使用以及重要水下文化資產時,應該要有機制可以暫停開發吧!

5.能源局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法規面不足的地方應該盡速補正,如籌設許可的審議標準,且審議過程中必須參照環保署、內政部開放民眾旁聽發言,除了讓廠商承擔許多預期不到的變因尹想投資意願外,更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應該負的責任!

6.跨部會的協調整合非常糟糕,在環保署的時候,能源局除了制式化的政策宣讀外,經常一問三不知;內政部海審會審到海洋資源保護部分時,假如環評審過的部分皆略過不審;航港局發現未預留航道問題後也在追趕進度;廠商因為期限關係與漁會、漁民談判衝突逐漸升高,漁業署必須要居中協調而非置身事外。

綠能是許多先進國家在走的路,也是台灣必須要走的路!但如果在發展過程中,如果我們無可避免的一定要破壞環境生態、犧牲一定的社會經濟、對人產生負面的影響,那麼就讓我們勇敢的去面對這些,嘗試著降低可能付出的代價,將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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