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社運發電機

【聲明】「勞動三法」修法阻礙勞工爭取權益? 各工會聯合聲明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臺灣鐵路產業工會、北區捷運電聯車駕駛產業工會

自由時報繼106年7月31日以A3版全版指出,華航罷工、台鐵依法休假,以及長榮空服員休颱風假,是一連串打擊政府威信的規劃,目標是後續的聯合大罷工。又在8月1日的A4版,大幅引用工總、商總的言論,企圖誇大目前台灣的工會議價力量,錯誤引導社會輿論,意圖在未來的勞動三法修法朝向更不利於勞工爭取權益的方向。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數字,106年第一季為止,台灣企業工會總數僅有919家,會員人數58萬人,組織率僅7.7%,平均每家工會僅有631人,另外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數為151份,甚至不及94年的水準,因此,台灣目前的企業工會現狀其實仍然是「既小且弱」,而非自由時報與工總、商總所危言聳聽的力量強大,現在低薪、高工時的社會矛盾,更不應該是當日自由時報所報導,民進黨立委所主張的修改工會法,以「調高籌組工會門檻」、「限縮航空運輸業罷工權」來限縮工會團結權與爭議權,美其名為保障民眾權益,實則是讓所有台灣基層勞工皆受到嚴重傷害。

針對自由時報106年8月1日A4版所報導的幾項勞動三法修法方向,我們的三點回應如下:

一、 產、職業工會代表勞工進行勞資協商,是正常現象!

無論是企業、產業或職業工會,都是勞工依據自主意願加入的工會,並沒有必要區分為內部或外部工會,而且根據經濟部統計資料,台灣20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有受雇者600多萬人,平均人數不到5人,根本沒有辦法組成所謂「內部」的企業工會,所以勢必需要勞工加入跨公司、以職業技術或產業類型為基礎的工會組織,但是這些中小企業的勞工要作同樣產職業間的串聯其實非常困難,所以自由時報所稱要調高組織工會門檻,無異是嚴重打擊基層勞工權益。

另外,在現行團體協約法規定中,原本已經有規定產職業工會進入團體協約協商的門檻,或是工會憑藉自己的實力與雇主進行協商,從各級教育產業工會、高教工會到空服員工會、保全工會、台鐵產業工會都有實際案例,先前提到106年第一季為止,台灣有151家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值得注意的是同時其產、職業工會所簽定的團體協約數分別為342及195,當然其中大部分團體協約集中在教育類型的產業工會,但我們也以此質疑自由時報與工、商總批評產職業工會進行爭議與勞資協商的說法,甚至如工總常務理事何語錯誤宣稱「歐美規定企業工會才能罷工」,都是刻意將產、職業工會描述為外部工會,企圖減弱台灣基層勞工的集體議價能力。

二、 工會數量並未太多,且不應以複數工會為由阻礙勞工團結!

根據勞動部歷年統計年報,86年時台灣企業工會數為1196家,會員人數58萬9千人,到96年時企業工會數為982家,會員人數57萬3千人,現在106年,企業工會卻僅剩919家,會員人數也停留在58萬,超過20年來台灣企業工會數量節節下降慘況,統計資料中顯示是在100年勞動三法修法後才略有緩慢提升,從當年的889家提升到目前的919家,可見自由時報及工總、商總口中工會籌組太過容易的說法,完全是在誤導社會大眾,假設民進黨立委鄭寶清所說的複數工會現象真如此嚴重,表示新成立的工會都集中在少數事業單位,更反映台灣基層勞工籌組工會的困難,那我們要問立法委員為什麼不思考勞工難以組成工會的問題,而拼命拿少數案例主張工會數量過多,到底目的何在?

另外,工會數量提升也並未代表「協商混亂」,在台灣即便有部分複數工會的案例,在實際狀況中也主要集中在少數事業單位,而且必須強調複數工會或產職業工會的籌組,常常是勞工避免單一工會腐化的武器,單純只是以資方溝通成本過大為由予以限制,對勞工權益會有極大的影響。

三、 「罷工預告期」只是單方面削弱勞工團結力量,工會反對!

報導中亦指出,從華航空服員罷工到本次的長榮颱風假事件,為了避免航空事業遭到阻斷,因此未來預備修法將限縮航空運輸業罷工權,例如設立罷工預告期。其實在目前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中,罷工的執行必須要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然後經過調解不成立之後,再由會員全體進行投票,經二分之一通過後,工會才可以得到罷工權。所以連勞動部自己都承認,現行制度下工會要推動罷工完全不可能是秘密進行,而這整個程序走完,至少也要經過將近兩個月,所以資方在這一連串的協商當中,就應該要進行預備或準備各種因應方案,一再抹黑罷工行動,無疑是拿消費者當作企業自己遲遲不解決勞工訴求的擋箭牌。

再看歷年來航空業的勞資爭議案件,長榮航空2001年因SARS無預警解雇空服員、華航公司2016年5月5日半夜以簡訊方式通知空服員更改報到地點、復興航空2016年11月22日無預警解散、遠東航空2017年5月3日無預警解雇17名空服員。這些案件都是無預警的進行勞動條件變更,試問資方在進行重大勞動條件變更時,往往未與勞工溝通,就因此讓基層勞工受到直接的影響,而當勞工依照各種繁複的國家法規,克服重重難關,按部就班地進行勞資爭議行為時,明明所有時程全都公開透明,卻要被冠上「無預警」或「突襲」,這豈不是只許資方放火,不許勞方點燈,讓原本就不平等的勞資關係,越加失衡嗎?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