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香港獨立媒體
文 / 杜耀明
香港上訴庭應特區政府的覆核要求,把十三名「非法集結罪」罪成者的刑罰由社會服務令改為入獄,除一人外,其餘均判囚十三個月,充分顯示香港司法雖然獨立,但在不民主的體制下,只有跛足的法治,根本無法彰顯公義。
三年前,該十三人因為衝擊立法會,試圖闖入其中,以阻止那個摧毁六千人家園的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結果被法院判處社會服務令。
政府認為刑罰太輕,遂上訴要求改判「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入獄三年。上訴庭法官亦同意加強懲罰,以收阻嚇作用。最後除認罪者判監八個月,其餘均判十五個月監禁,又考慮到各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便減刑兩個月。
上訴庭的判詞仍未公布,法理問題暫且不論。但法庭判刑異常嚴厲,與犯案行為並不相稱。與近期法院的判刑比較,接近十五個月刑期的罪行可說十分嚴重,如兩度非禮家中女傭(判監十八個月)、以裸照要脅前度女友復合(十八個月),都是意圖極其惡劣而且造成嚴重損害。
反觀十三人,他們雖然抵觸法律,但目的是為弱勢者發聲,不為私利只為香港規劃籌謀。部份人在衝突當晚更參與調停,避免了更暴力的後果,因此裁判法院起初只判社會服務令,小懲大戒,可說合法合理。
更何況過去類似的非法集結罪,一般判刑不重,由罰款、緩刑到入獄一至三周,個別被控毆打警員罪成,亦只是入獄27日。法庭對於一些單一事件和初犯者予以輕判,給犯案者一個機會避免再犯,實在合乎人情和道理。
上訴庭今次重判十三人的目的,據說是要用阻嚇性刑罰,去維護公共利益和秩序。但若現有公共秩序不能維護反而出賣公共利益,這個秩序就是不公義的秩序。法庭以重刑維護如此的秩序,便淪為不公義的一部份,讓人感到法院只是消費司法獨立,來鞏固不公義的體制。
在這次事件中,香港政府發展新界東北,面對龐大的反對聲音,只能強行闖關。從一開始,政府不去「發展」近100公頃的粉嶺哥爾夫球場,卻去破壞他人家園,更不避官商勾結之嫌,由官方統一發展,改為官商合營,容許地產商把收購土地重新發展物業。一個原先為香港市民讓出更多居住空間的計劃,結果成為地產商又一個囤地謀財的商機。如此傾重地產利益的發展計劃,當然倚靠小圈子產生的政府推動,以及功能團體代表主導的立法機關維護現狀和撥款支持。
無疑,法庭判刑時不會考慮到上述的體制不公,因為在法官看來,這是政治,不是法律。也無疑,法官心無旁鶩,只按他們心中的法律去判案和量刑,但假若判決只求維護不公義體制的公共秩序,不惜以阻嚇性刑罰,去杜絕異議者以直接行動挑戰欠缺代表性的公共決策,就是以司法公義為建制護航,保障社會的不公義。當司法公義與社會公義分道揚鑣,司法尊嚴也難免受到質疑。
此次事件亦同時突出香港法治的限制。首先,法庭嚴刑峻法即使不是問題,但能否將所有犯法者繩之於法,還有賴執法機構能否秉公辦理。例如前任發展局局長、現任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便有利益衝突之嫌,因為他名下公司便曾經擁有新界東北發展區內的一塊土地。傳媒揭發後,該土地轉售給他的舅仔,但此舉是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確實引人疑竇。但只要政府不予起訴,法庭司法有多公正也無法彰顯。
其次,法官只能執法。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即使含糊不清,例如「非法集結罪」最高刑罰入獄三年,具體如何量刑,理應有更清晰指示,以至在一次判案後,立法會可以檢討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修訂。不過現有不民主的體制只會維護少數人利益,這體制下的法律也注定向既得利益者傾斜,與公義背道而馳。因此,執行法律的判官越要嚴刑峻法,以維護現有的公共秩序,所謂法治就只會越來越偏離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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