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共同聲明
今年七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此刻正聽取各界意見。有鑑於本草案對台灣的傳播生態將有一定的影響,我們提出以下主張:
第一,關於主管機關的角色。部份論者主張,在數位化時代環境中已不需要政府管制;有的則認為管制不利產業發展。但台灣傳媒生態有市場失靈的問題,舉凡平台與內容業者分配不均,內容投入動能不足,供給無法滿足多元需求等。因此,主管機關實應維持市場秩序,特別是責成業者負起社會責任,促進多元內容之供給,維護公民傳播權,健全本國傳播產業。
第二,關於本草案的精神。我們認為本草案主要的目的應在於推動台灣邁向成熟的多元社會,而管理媒體壟斷只是手段。因此,我們認為草案應將促進多元文化與社會列為優先目標,並將名稱修訂為「媒體多元文化促進法」。
第三,在媒體壟斷的管制上。草案雖已列出各類併購的紅線,但應著重限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不得兼營頻道代理商。台灣五大系統業者掌握了全台超過八成訂戶,同時也經營頻道代理商,構成垂直整合,也掌握頻道上下架的生殺大權,排擠新進頻道的競爭機會。我們建議應要求切割系統與頻道代理,也應另加入平台中立原則。
第四,草案宜加入多元維護的具體政策。草案僅提到政府應編列預算,主管機關應設立媒體多元發展之特種基金,但並未說明基金的來源及金額。然而,台灣傳媒產業的問題是對內容產業的投資有限,特別是,在數位環境中內容產業(包括新聞業)的資金嚴重不足;網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以及社群平台(如Facebook等)也進來搶食廣告,投入原生內容卻有限;歐洲國家已對主要的新聞聚合平台課稅(如Google Tax)。因此,我們建議,NCC主管傳播事務(包括數位以及電信)也應師法他國的作法,向平台業者(包括有線電視系、數位平台以及電信業者)徴稅,以回饋到內容生產。
第五,網路與社群媒體已成為當前傳播生態的重要部份,草案應參考歐美國家立法趨勢與規管經驗,就網路等新興媒體的壟斷問題提出前瞻性的規範,其重點包括網路中立原則、網路與社群媒體問責機制與公共責任之確立,以符合數位時代促進多元以及管制壟斷之需求。
第六,應納入補助媒體素養的條文。與2013年版的反壟法比較,本次的草案刪除補助公民團體辦理媒體識讀教育的相關條文。我們認為,當今假新聞充斥、網路霸凌持續壟罩與社群媒體影響加深,我國應如何強化公民的媒體與資訊素養教育。這不但是公民社會發展的問題,更是國安問題。然而此次草案條文中卻將此部分刪除,豈非開時代潮流之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