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2016年九月,台灣新社會協進會舉辦「兩岸青年抗霾交流活動」,邀請多個台灣民間環保團體參與,共同前往中國北京參訪。六天的活動中,除了與當地相關環境組織交流反空汙經驗之外,也實地走訪受汙染地區與地方居民接觸,希望藉此更加了解中國本土的空氣汙染狀況及中國空污治理政策的實施情形,進而讓台灣的環境運動有所參照及借鏡。公庫記者張已亷當時也前往北京採訪,一起來看看,究竟中國政府號稱「史上最嚴」的管制措施有哪些利弊,在實施上有哪些地方值得台灣政府參考、又有哪些可以改善的地方呢?
文/公庫記者張已亷
除了實際走訪當地電廠,感受中國政府實施減煤政策的成效之外,交流團也訪問了長年關注中國環境法律的律師馬倍戰,企圖了解中國新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否能夠具體發揮管制效果?為何能夠被稱為中國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規?實務執行上有哪些困難?又有哪些方面是值得台灣學習的部分?
新環保法規上路 能否確實管控汙染
律師馬倍戰首先說明中國的環境訴訟案件類型大致分為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類似台灣的經濟求償控訴,如財物損失、金錢糾紛等等,行政案件則類似台灣的行政訴訟,刑事案件則較特別,被告一定是行政機關,大多與行政人員失職濫權有關,而馬倍戰的律師事務所主要是代理後面兩個類型為主,告過執法人員,也曾幫他們辯護,並沒有特別袒護誰。他說,「代理哪一方,就站在哪一方,經營要靠自己掙錢,法律也保障的。」
馬倍戰接著解釋中國環保管理措施垂直整合的變動與效益,他說明,中國行政管理級別分為,中央、省市、市、縣區、鄉鎮以及村七類,環保層級最高為環保部,接著為環保廳、環保局,各別單位轄下管制的督察機關則分為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及大隊。馬倍戰指出,過去政府針對環境問題的管理方針多由高層主管機關下達指令,但是實際執行的地方行政單位與監督機關屬同一體系,容易產生「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為了解決這樣的情形,環保部於2015年公布了「垂直管理」辦法,將行政、監督權責歸於中央,縮減地方行政機關的權限,直接由環保廳執行管制,並且由監測總站監督,避免執法不當。
針對環保法規的立法,馬倍戰指出,中國制定的《環境保護基本法》規範內容大致可以根據「污染原因」以及「防治目的」兩大類型來區分。法令的第一個版本於1979年頒布,日後僅於1991年修法過一次,直到2011年中國因快速開發而產生大量環境問題後,政府才多次修改條文,並且新增多項司法解釋,以便行政機關應付大量訴訟案件。
中國新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於2015年頒布後,環保刑事案件增加,官員被查出瀆職的情況層出不窮。馬倍戰解釋,其中原因有三個:一是因為法律尚未完備,當環保相關部門到現場採集汙染證據時,沒有明確的法規保障他們的權利,導致廠商可以任意對於行政人員的「不當行為」提起訴訟,其次是行政人員缺乏執法能力,過去環保機關人員的遴選多非透過專業途徑,如今面臨大規模法規修訂,使得許多環保人員難以應對,仍採行過去私下協調、不照執行程序取締等方式而引發爭議。最後則為外部因素干預,中央高層、地方首長包庇污染企業時有所聞,導致執法人員無所適從。馬倍戰說,「儘管此次新法有修改,但違法情形依舊存在。」
從基層教育做起 努力扭轉污染現況
除了拜訪馬倍戰了解法律常規之外,參訪小組也聯繫了環境法學者王燦發,希望能藉此認識中國環境維權運動的進程。一夥人進入「汙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時,正巧碰上王燦發正在與民眾進行環境法律的相關諮詢,隨後也參與了王燦發和中國法政大學環境律師實習生的討論過程。王燦發也是參與近期中國環境立法過程中相當重要的一位律師,討論過程中他提到,「舉證責任反轉」[1]與「第三者責任」[2]等環境法規。
過程中,王燦發介紹了幾項「環境法律實務改善」作法,他說明,「汙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除了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協助民眾提起訴訟之外,過去也曾提供基金與技術培養各地環境組織,平時也會透過網路將公益簡報與環境觀察報告發送給固定的社群網絡,並且定時舉辦各種法治人員(律師、法官)教育活動等等。王燦發表示,希望透過這些行動達到推動立法的終極目標。
註:
[1]舉證責任反轉:過去汙染訴訟中,法院多要求受汙染者提出受汙染證據,而非要求有疑慮的汙染加害者提出無汙染事實,此結果常導致受災弱勢人民因無法提出舉證而敗訴,舉證責任反轉則是要求兩者腳色調換,要求有疑慮的汙染加害者提出無汙染事證。
[2]第三者責任:第三者責任是要求排汙者負起汙染物的所有後續責任。倘若排汙者將汙染廢棄物置於他處,假以時日因人為或非人為因素,汙染物滲漏造成環境危害,最初的排汙者必須負起污染責任,馬備戰認為,實質上就是排汙者沒有在最一開始就做好汙染物的處理,才會導致後續的滲漏問題,因此第三者責任是必須的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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