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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同婚釋憲後:同志與恐同勢力同為平等公民

文/陳聖允(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碩士生)

今年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宣告,現行不允許同性婚姻之《民法》,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相關單位應於兩年內完成修正。筆者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成立,作為這場同性婚姻運動之起點(同志運動更加組織化,且由同志團體為主而推動,不同於2000年代依靠婦女團體推動相關立法的運動階段),目前看似大勢已定、終點已將到來,而保守勢力至多僅能在這兩年拖延同婚立法,例如:捍衛家庭學生聯盟與護家盟除要求監察院彈劾大法官、向司法院提訴。

然而他們更聲稱8月起將在全國舉辦說明會,並搶進各縣市性平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恐將再次成為,同志運動與反同團體進行攻防的運動場域。但對於台灣同志運動以及台灣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而言,反同勢力的出現究竟意味甚麼?本文認為,我們應以1990年至今台灣同志運動的「弱弱相挺」精神,作為與保守派對話之基礎;因為無論是同志們還是宗教保守派,皆必須意識到,彼此都是這個政治共同體中互為平等的公民。

在下列事件中,能看見這種弱弱相挺的高尚精神。1998年同志團體聲援台北市公娼自救會,並一同上街遊行反污名。2013年「看見同性戀 2.0:正視性難民,鬥陣來相挺」與2014年「擁抱性/別・認同差異 Walk in Queers’ Shoes」同志大遊行,在遊行主題論述中支持不同性少數:雙性戀、跨性別、感染者、性工作者、藥物性愛者、開放式伴侶關係者、SM愉虐者等等。此種與不同弱勢者站在一起的精神,在於「生產污名的機制可能都是相同的」;因而一同反對主流社會的汙名、象徵上與制度上的歧視,並要求承認(recognition)。但如果你的歧視跟我的歧視無關,仍該弱弱相挺嗎?筆者認為需要,但為何?

漢娜鄂蘭如是說:「我們依靠自己決心保障相互之間的平等權利。作為群體的成員而獲得平等」[1],因為我們都是同處這個家園──政治共同體的公民;因為我們依靠彼此而確保平等,平等乃是我與他者一同平等存在才能確立的概念。那麼,公民的意義不僅僅是我們熟知的法律權利概念。2004年以「喚起公民意識」為主題的台灣同志大遊行,曾主張「『公民』其實是一種身分,是人可以進入社會的標記」。也就是說,公民乃是「從屬於某種有組織的社群的權利」;失去公民身分,即失去人權/權利保障,不僅意味著失去政府保護,更是失去他/她所居住的家園,最終成為社會的「多餘者」[2]

筆者認為,將台灣同志運動中弱弱相挺的精神,導入公民身分中,對於追求平等的政治共同體具有無可抹滅的重要貢獻。因為作為過去被排除、驅離、不得出櫃的我們,與其他遭受汙名壓迫的群體站在一起,便是反對任何人遭受歧視與汙名的待遇。即便面對宗教保守派,我們仍要將他們視為此政治共同體的一份子,不能將他們排除於公共對話的民主過程--即互相認識、培力、學著如何共處、確保平等的過程。

每個人都是公民,即政治共同體的一份子;因為我們追求成為的公民,其根本意義在於追求平等與不被排除的權利。那麼以蘊含著弱弱相挺精神的公民身分,乃是持續與恐同勢力對話、互相理解的必要前提與基礎。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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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漢娜鄂蘭(1995)。《極權主義的起源》(初版)(林驤華,譯)。台北:時報文化。頁424
2.漢娜鄂蘭(1995)。《極權主義的起源》(初版)(林驤華,譯)。台北:時報文化。 頁415、4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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